制定省域范畴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之意义暨方案/翟峰(3)
(二)制定省域范畴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即应着重解决好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界定问题。应该知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者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受益者,合理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建立归属清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重要基础工作。对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即已明确要求: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然而,从实践看,不仅全国各地农村情况差异性较为明显,而且全国各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据其发展历史、现实情况、传统习惯暨户籍状况、土地承包经营情况、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探索形成了各自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因而在全国范畴内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搞“一刀切”即难以行通。故此,各省域范畴据其实际并兼顾维护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久稳定及其集体经济发展壮大,而在其制定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中作出相应切合实际且可行的规定,即是必要的。
(三)制定省域范畴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即应着重解决好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问题。应该知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形成的科学合理的治理结构,是其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保障。故此,各省域范畴,即应据其实际,在其制定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中,明确对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作出“构建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足鼎立的治理模式,形成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相互制衡的运作机制,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享有对本组织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涉及农村集体资产重大经营事项、收益分配以及关系全体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权”等明确规定,以此依法促使其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科学合理的治理结构。
(四)制定省域范畴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即应着重解决好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权属问题。据调查,由于历史和政策原因,目前全国各地不少地方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关系不明,导致在其资产界定中,或混淆国家、集体、企业以及个人所有权性质,或将集体经济组织投工投劳和筹资兴建的公益性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对此,建议在各省域范畴制定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中,即有必要明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开展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动态管理制度”。
(五)制定省域范畴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即应着重解决好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问题。由于以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实现形式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有利避免计划经济体制下集体经济的缺陷,促进成员财产权利从“共同共有”向“按份共有”转变,因而建议各地在其省域范畴内制定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中,即有必要明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得改变农村集体资产的性质,以及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原则、程序、登记、成员界定、股权设置及股份量化、固化等内容;其股份合作制改革应认真落实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和收益权,积极探索有偿退出权和继承权,慎重开展抵押权、担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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