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省域范畴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之意义暨方案/翟峰(4)
(六)制定省域范畴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即应着重解决好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经营管理问题。由于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是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重要途径,因而建议各地在其制定的省域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中有必要明规:“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直接经营、发包、租赁、合资、合作等多种经营方式,建立健全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运营管理、财务会计、收益分配、责任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各项制度,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的票据规范、账户管理、会计档案、委托代理及其民主决策、财务公开等方面的规制管理;要通过信息化手段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七)制定省域范畴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即应着重解决好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问题。为此,建议各地在其制定的省域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中有必要明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应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准,报县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散,应同时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成员全部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社区全部划入城镇建成区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均等化、不能按照合作机制或者股份合作机制运行等条件,并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县级人民政府核准,报省、设区市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备案”。
(八)制定省域范畴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即应着重解决好其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问题。为此,建议各地在其制定的省域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中有必要明规:“农村集体资产必须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行公开交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要通过对农村市场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市场运行、服务规范、中介行为、纠纷调处、收费标准等的健全和规范,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程序、规范、合法”。
(九)制定省域范畴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即应着重解决好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政策扶持问题。为此,建议各地在其制定的省域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中有必要明规:“加大对村级组织运转、村级公共事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维护的转移支付力度;财政资金投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经营性资产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通过折股量化,让农村集体组织成员长期分享资产经营收益;对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除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为被征地村安排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或者以留用地指标折算为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形式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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