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省域范畴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之意义暨方案/翟峰(5)
(九)制定省域范畴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即应着重解决好其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问题。为此,建议各地在其制定的省域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中有必要明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领导工作,并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农业、卫生计生、文化、水利、林业、渔业、财政、民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指导、扶持和服务,并依法开展监管”。
【注:本文首发于2024年3月28日北大法律信息•法学在线翟峰个人空间https://article.chinalawinfo.com/Space/SpaceArticleDetail.aspx?AuthorId=151324&&AID=124471&&Type=1】
作者简介:翟峰系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曾任四川省第十、十一、十二届人大代表,广元市四、五、六届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市四、五届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十三届九三学社中央人口资源环境专门委员会委员;1997年吸收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和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会员,2007年至2012年聘为《中国人大》杂志社特约记者;2013年以来先后聘为四川省立法咨询专家库成员、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特约研究员;曾多次参与地方立法调研和统稿工作,数十次参与相关方面的讲座培训活动;曾获人民日报理论征文奖、中国人大制度理论征文奖、中国人大新闻奖一等奖、民主党派中央调研课题成果优秀奖等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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