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先使用与注册商标的冲突/王瑜(2)
第四点,使用范围问题。这点判决书的介绍还是有点抽象:在使用人使用其被诉侵权标识所形成的商誉所及的范围,使用范围是不是只限于地域范围?这个地域范围又如何界定?如果在先使用只在一个县,另一个县就不属于原来的使用范围?在司法实践中,使用范围并不只限于地域范围。(2021)粤2072民初2014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举证证明的在先使用范围均只限于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或购物网站,并未举证证明在产品包装上使用过诉争商标“××”字样,现其在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上使用了“××”字样,被控侵权产品使用“××”已超出原使用范围。[iv]
商标在先使用案件在实践中具有复杂性。在肥城华联公司与华联公司“华联超市”商标诉争一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肥城华联公司在涉案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就已经使用“华联超市”,并且通过长期经营取得了较高荣誉,且其后的使用亦未超出原有范围,不构成对涉案商标权的侵害。再审却以证据不足认定肥城华联公司对“华联超市”标识享有在先使用权的主张不能成立。[v]
基于商标在先使用案件的复杂性,在处理该类案件时要把握立法原意,充分收集、认真分析证据,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i](2022)浙民终1289号
[ii](2016)最高法民申1284号
[iii](2022)京民终764号
[iv](2021)粤2072民初20143号
[v] (2021)最高法民再3号
作者:王瑜
202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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