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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法律服务的思考/徐凤林(2)
四、涉外法律服务对策
对策一:建设涉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政策扶持保障
谋划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愿景,制定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建设指引,完善内部组织结构、质量控制、风险防范、利益分配等制度,支持国内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海外并购、联合经营,在世界主要经济体所在国和地区设立执业机构,创造条件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建立业务领先、服务优良、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提升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管理水平。加大市场开放力度,在自贸区引入境外仲裁机构,以完善的仲裁制度环境吸引人才。落实支持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完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境外发展政策措施,对法律服务机构在信息咨询、市场考察、外派人员参加当地执业保险等方面提供便利。加大政府采购涉外法律服务力度,鼓励政府采购项目中优先选择我国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在外包服务、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境外投融资等项目中重视发挥法律服务机构作用,全力提供政策扶持保障。
对策二:健全涉外法律服务方式,提高涉外法律服务质量
探索全球化、信息化背景下的涉外法律服务方式,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互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创新涉外法律服务模式,培育涉外法律服务平台,网上服务与网下服务结合,促进涉外法律服务业与会计、金融、保险、证券等服务业开展专业合作。发挥法律服务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和服务功能,完善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标准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律师涉外法律服务执业行为和管理。健全涉外公证质量监管机制,建立证据收集与审查制度、审批制度及重大疑难涉外公证事项集体讨论制度。探索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深化法律服务业对外合作,建立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涉外司法鉴定事项报告制度,规范涉外司法鉴定工作。开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服务领域互惠开放,实施内地对香港、澳门的各项开放措施,加强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推进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建立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解决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中的问题。健全涉外法律服务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建立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制度,加强对设立境外法律服务机构的引导和规范管理工作。
对策三:完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建设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
建立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机制,完善法律服务行业政策,规范涉外法律服务市场,统一规划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使用、管理,加强实践能力训练,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专精、外语娴熟、经验丰富的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发挥高校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作用,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创新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培养通晓国际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律人才。发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加快涉外律师人才库建设,建立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境外培养机制,加大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引进力度,在政府外事、商务等涉外部门设立公职律师,涉外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完善边远和内陆省(区、市)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培养机制,推动涉外法律服务区域均衡发展。健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推荐机制,推荐具备丰富执业经验和国际视野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进入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专家机构、评审机构、争端解决机构以及国际仲裁机构,建立优秀涉外法律服务人才为外事部门和确有需要的驻外使领馆提供法律服务工作机制,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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