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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工会职责的演绎过程与应用对策/徐凤林
工会法是明确工会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的基本法律,是依法开展工会工作的法治保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职责。了解工会职责的演绎过程,正确理解其涵义,探讨如何应用工会职责对策对于推进中国工运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工会职责演绎过程
新中国成立后,工会职责几经演绎,大体经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建立革命化的工会
革命导师列宁称工会是“共产主义大学校”。把工会作为无产阶级革命思想的训练中心,改造成用革命理论武装的组织,成为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政治力量。建国前夕,全国工会组织领导工人进行“护厂运动”,保住工厂和设备,保留工业基础,巩固新生政权,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成为一支不可或缺的政治力量。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社会对工会继续存在的意义产生分歧,1958年提出为“消灭工会”而奋斗的工作目标,从县级开始逐步取消工会。建国初,党的执政经验不足,工会协助党不断发展壮大,积累执政经验。1956年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阶段,党已经成长壮大。所以,取消工会,停止一切工会工作思潮占上风,一直到文化大革命前,关于工会的性质、作用问题在党内及工会内部掀起两次大“论战”,工运理论和工会工作受到严重冲击,工会干部受到无情打击。
第二阶段:建立三位一体的工会
1948年8月,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哈尔滨召开,确立工会为国家政权支柱,在经济建设中改善职工生活的工作理念。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9月全总在《关于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工会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决议》中明确工会任务:一是保卫革命胜利果实、巩固人民民主政权;二是肩负起领导阶级的责任,在改造社会的同时改造自己;三是贯彻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方针,建设强大的国防力量和强大的经济力量;是现时最高任务和最大利益;四是争取在增加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工人生活;五是发扬工人阶级互助精神,组织工人职员及其家属,以互助的方法来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困难。与此同时,展开工运理论争论。1951年12月,全总主持工作的李立三在党组第一次扩大会议上受到批判,称其是“工团主义”“工联主义”“家长制、家天下”,企图把工会搞成“独立王国”。1981年李立三案件得以平反。赖若愚主持工作后,形成“生产、生活、教育”三位一体工作方针。1958年赖若愚病逝,全总召开第三次扩大会议批判赖若愚,提出“工会为工会的消亡而奋斗”口号。1979年赖若愚平反。1958年至1967年几任领导均遭受错误批判,全总停止工作,但贯彻执行“生产、生活、教育”三位一体工作方针始终不变,为巩固新生政权和多快好省建设社会主义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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