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工会职责的演绎过程与应用对策/徐凤林(2)
第三阶段:建立四项职能的工会
十年文革动乱结束,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全总召开第九次、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1994年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第一部工会法对工会组织的性质规定是“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两者强调的重点不同,第一部强调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第二部强调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从“阶级”到“职工”称谓有所变化。第二部工会法确定了工会“四项职能”:第一,参与职能。“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第二,维护职能。“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建设职能。“工会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工会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的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第四,教育职能。“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学、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业务素质,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第四阶段:建立职责明晰的工会
中国工会第十二届全国代表大会,根据国有企业深化改革造成大量困难职工群体的实际情况,提出“突出维护职能”的总体思路,一直贯彻执行十余年。2001年10月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较前两部工会法强调工会的“职工”性。以法律的形式要求工会成为职工的组织。与工会性质的的定位相适应,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对工会工作提出新要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成为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拓展工会基本职责、扩大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体现中央对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新要求,回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适应新时代对工会的新要求。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决定,将工会基本职责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扩展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增加工会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选举、民主协商,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的规定,为坚持以职工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满足职工多样化需求,增强职工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供了法律保障,是一次适应新时代新要求的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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