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婚内强奸立法入刑之争/徐凤林(2)
争议二:反对婚内强奸立法入刑
婚姻关系属私人领域,个人隐私应得到尊重。夫妻性生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只要夫妻关系存续正常性行为即合法。我国刑法原则上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强行发生性关系行为排除于强奸犯罪之外,有性虐待情节造成伤害后果的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论处。司法实践中,婚内强奸不入刑有利于稳固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婚内强奸虽手段不当,但不属非法,理由:一是依法进行婚姻登记结婚后,双方性关系受民法典保护,从法理角度不存在强奸一说;二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未明确规定婚内强奸罪名,强奸罪主体不包括丈夫。因此,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强制手段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使用暴力手段后果严重的,依其暴力程度追究刑事责任。
三、界定构成犯罪注意事项
事项一:明确犯罪构成理论
强奸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客观方面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不可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犯罪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或女性。犯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具有强行奸淫妇女的目的。认定强奸罪证据: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笔录或书面陈述。事件经过、时间、地点及威胁或暴力。2、医疗证明:证实性侵行为造成身体伤害程度。3、物证:衣物、床单等带有性侵者DNA或其他生物学的证据,可证明发生的行为及涉案人身份。4、录音录像:发生强奸行为的录音录像,相关通讯记录(短信、社交媒体消息)。5、证人证言:目击者或知情人提供的相关证言,证明性行为发生及被害人的陈述情况。6、被告人陈述和辩解:被告人对事件的回应、律师提供的证据和辩护材料等。婚内强奸通常发生家庭中,缺乏第三方目击证人或现场录像监控等直接证据,收集证据难度较大,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关键性证据应当相互印证。
事项二:掌握婚内强奸与婚外强奸的相同点
犯罪客体相同。侵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客观方面相同,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行为或明知妇女不知情,以诱骗、诱导方式与其发生性行为。犯罪主观方面相同,直接故意,具有强行奸淫目的。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婚内强奸入罪标准主要看婚姻关系是否处于非正常状态。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结婚,正常性生活受法律保护,不存在丈夫对妻子性权利的侵犯。一旦婚姻关系进入法定解除程序,则推定夫妻对性行为不存在承诺,此时发生符合《刑法》强奸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认定为强奸罪。婚姻关系进入法定解除程序表现:婚姻名存实亡、感情破裂、分居期间;立案处于离婚诉讼期间;法庭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书尚未生效期间。符合上述条件即构成婚内强奸,从刑事立法角度看,认定婚内强奸罪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