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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婚内强奸立法入刑之争/徐凤林(3)
事项三:掌握婚内强奸与婚外强奸的不同点
犯罪主体不同。我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但是,伤害程度达到司法鉴定标准的构成“故意伤害罪”。界定婚内强奸与婚外强奸要点:一是时间。如何认定夫妻关系是婚内强奸与一般强奸的主要区别。二是采用手段。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的强度。感情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以暴力手段强行发生性行为,造成伤害后果的认定强奸罪。三是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妻子,以及误认妻子是其他妇女而强行奸淫的。婚内强奸与一般强奸的区别主要是婚姻关系是否存在,婚姻对性行为具有一定的承认力,即保护力,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一般认定为一般强奸。双方虽然婚姻登记,因无感情尚未同居,未发生性行为或长期分居,处于离婚状态,以暴力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认定强奸罪。
事项四:理解罪刑法定原则与法无明文不为罪规定
《刑法》法条属概览性规定,不可能对所有犯罪类型作出规定,需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做补充。刑法分则规定的强奸罪,丈夫和妻子均未排除被告人和被害人之外。婚内强奸存在复杂家庭感情和亲情因素,要综合考虑夫妻关系,考虑新颖的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一是婚内强奸归类于自诉案件,除非情节严重,公权力才给予救济,否则不告不理。二是自诉人举证,证据不足或做假证不予认定,防止妻子诬告、陷害丈夫。三是危害达到一定程度,造成一定后果。情节轻微可通过调解、劝诫、治安管理处罚等手段给予处理,不立为刑事案件。丈夫冲动难捺,妻子不情愿但被动接受,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强奸。四是长期使用暴力手段强奸妻子,造成身心伤害,有伤情证明和证人证言;出于报复、图财等目的,帮助他人强奸妻子的;已登记结婚尚未同居,女方提出离婚后强制发生性行为的;夫妻感情破裂长期分居,有分居协议或证人证言的等,笔者支持以强奸罪论处。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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