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法理解析/徐凤林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促进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发展的法律规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改变劳资双方及企业经济道德观念的基本制度;是完善市场经济体系,促进企业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制度设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最近,笔者对劳动合同法的法理进行解析,撰文如下,供商榷与指正。
一、立法背景
劳动合同法是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分8章98条,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社会法。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前提下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典范,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成为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1994年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出台,标志中国劳动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劳动法实施过程中,存在法律适用范围窄、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法制化落实难,法律规定滞后于现实需要等问题。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放在首位。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广泛、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者能否获得权利的充分保护,企业能否获得良好发展,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合同法是建立和维护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基础性法律规范。“强资本、弱劳工”现象在劳动关系领域普遍存在,就业市场严峻,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用人单位在资源配置上处于强势地位,劳动关系领域不和谐不稳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给经济发展带来障碍,劳动风险随时可能演化为社会风险引发社会动荡。由此可见,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制定出台劳动合同法迫在眉睫,顺应时代要求,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劳动合同法。
二、立法评价
劳动合同法通过法律手段平衡劳资双方力量、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培养企业对员工的责任感、为市场经济社会成功转型提供法律保障,对企业理念、员工权益、社会经济道德观产生巨大影响。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合同维权事件、合同签约率大幅上升,为劳动者提供了自由、公平、人格尊严、体面劳动等权利,改变了劳动者弱势群体的生存境遇。具体表现:一是促使企业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结构。实施长期雇员策略,转换经营方式,提高综合竞争力,形成良好的企业理念与企业文化,培养企业社会责任感与道德价值观。二是运用法律之手纠正不均衡的劳资格局。强化企业的权利地位和利益保障,保障劳动者自由、公正、人格尊严、体面劳动等权利,劳动者拥有抗衡资方利益的筹码,为劳动者提供了维权救济渠道和法律保障。作为劳动法的特别法,劳动合同法将在今后社会生活中为保证劳动者身心健康提供法律支持。三是改善劳动者状况。据网上调查,劳动合同法颁布前餐饮、建筑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足40%,农民工合同签订率30%,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签订率达20%。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劳动合同签约率达60%以上,维权诉讼比例大幅提高,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利益,在平衡劳资关系协调社会关系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同时也出现反对声音。具体理由:一是限制企业用工自由;二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使劳动关系僵化,劳动市场成为一池死水;三是增加企业经营成本,企业不堪重负。上述指责是资方站在维护即得利益角度发出的反对声音。事实上,劳动合同法在促进企业制度改良,保障企业、员工、社会三方利益平衡方面作用巨大。一是企业管控员工的主动权未变。明确规定企业破产、经营困难及重大革新和经营方式调整等都可裁员,不承担法律责任。对员工除解雇外,可采取降级、减薪、调岗及行政处分等方式进行管理。试用期内不胜任工作的不录用;短期合同可采用固定期限等,这些规定为企业用人提供巨大弹性空间。二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保障企业稳定用人机制、培养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归属感和忠诚度,增强企业稳定性和秩序性。企业有正当理由,提出解雇声明并遵守一定预告期限,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即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在西方国家是劳动合同形式的主流,美国、欧盟等劳动法规定劳资双方具备一定条件时,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规定,在企业连续工作10年以上可向企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不意味企业成为员工的养老所,在员工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制裁、严重行政制裁及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雇条件下,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可以预见,无固定期限合同将成为今后劳动力市场签订合同的主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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