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会法》的法理解析/徐凤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明确工会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的重要法律,是工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
最近,笔者就工会法的法理进行解析,观点可商榷与指正。
一、工会法沿革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8次会议审定通过的《工会法》是建国初期三大法律之一,旨在保护工人阶级结社权和劳动权益,反映“劳资两利”和“劳资协商”特点。现行工会法于1992年颁布施行,2001年、2009年进行两次修改。工会法实施以来,为各级工会履行团结引导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在发挥工会职能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起到有力推动作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工会法》,同时废止1950年《工会法》。1992年《工会法》认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成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指出组成工会的主体是职工,不再是工人阶级组成的组织。明确工会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职能。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次通过《关于修改〈工会法〉的决定》。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等客观形势,明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基本职责,强化工会组织建设的法律保障,加大工会干部保护力度,强化工会经费收缴及经费财产保护力度,明确《工会法》执法主体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通过《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针对“建会难”,非公有制企业老板不愿意建会及“维权难”等问题,突出建会入会内容。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习近平总书记对坚持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提出明确要求,指出工会要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构建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切实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各级工会在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和工会改革中积累了宝贵经验,必须通过修改工会法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2019年上半年全国总工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会法实施情况专题调研,听取各级工会组织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2021年4月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法工委与全国总工会共同开展调研,提出修正草案。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顺应数字经济时代劳动关系变革,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组织工会的权利,以立法形式体现与巩固党中央对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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