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会法》的法理解析/徐凤林(2)
二、修法思路
一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体现党中央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二是突出党的领导,增强工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三是从国情出发,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四是适应我国法治建设需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妥善处理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确保工会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一致。五是坚持必要性原则,根据党中央精神和现实需要,确有必要才作修改,可改可不改不作修改,保持现有法律框架和主要内容基本稳定。
三、修法意义
一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必然要求;加强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落实党中央关于工会改革新要求,增强工会组织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是履行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基本职责的法治支撑。二是党和国家对工人阶级的关怀、对工会工作重视的体现;是社会各界对广大职工和工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凝聚工会系统的智慧和力量,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和重要成果。三是加强工会工作规范化建设,完善工会内部管理制度,强化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加强与人大、政府及司法机关沟通协作,促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推动工运事业和工会工作高质量发展。
四、修法内容
一是加强工会系统党的建设。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一道确立为工会法和工会工作指导思想。坚持党的领导,明确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团结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组织广大职工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二是增写为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而奋斗内容,工会职责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扩展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及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规定。组织广大职工发挥主力军作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三是增写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内容。组织职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参与本单位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作用。四是强化工会组织维护职能。明确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将“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修改为“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建立法律服务机构”。将“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修改为“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增写“对困难职工开展帮扶”内容。五是加强乡镇(街)工会建设。扩大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将工会工作覆盖面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扩展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将“县和城市的区可在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增写“具备条件的建立总工会”。六是提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新要求。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规定县和县以上工会可以为基层工会选派、聘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七是增加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内容,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产业工人队伍。八是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利。增写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提供遵循,为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工作提供保障。九是规范基层工会委员会名称和任期。将基层工会组织表述为“基层工会委员会”,将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任期改为“三年或五年”。十是规定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的委员会组织形式。按照联合制、代表制组成工会委员会的范围,在现有产业工会和乡镇(街道)工会基础上,增加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十一是强化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增写“产权关系”内容,依法保护工会资产,对于营造工会资产监管的良好环境,加强工会资产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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