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国家层面备案审查立法的关键在于尊崇宪法/翟峰(3)
鉴此,在第二十四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沈春耀同志,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讲话精神,还专门对于座谈会上与会者提出的如何做到“哪些规范性文件需要备案、如何开展审查”等问题,认为除了应严格按“《宪法》、《立法法》和《监督法》中都有的明确规定”去施行之外,还特别提到了要“在加强备案审查工作过程中”注重抓好“建立健全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尽快实现上下联通”“探索实行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保证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备案审查中如涉及合宪性问题,要及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三件事。
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十八大以来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和有关重要讲话精神,以及赵乐际委员长近年来的有关讲话精神,并结合学习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以及联系第二十四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与会者对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问题探讨,笔者作为地方人大立法工作的长期探索者和践行者,基于“完善国家层面备案审查立法的关键在于尊崇宪法”这个观点,即感到有如下建言须借此提出——
建言之一:由于“建立健全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目的是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数字化、智能化,为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提供有效便捷的物质技术保障”。那么,在完善国家层面的备案审查立法的相关条文中,将“建立健全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作为其完善立法的条文之一,即应是必要的。
建言之二: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了过去五年特别是过去一年来备案审查工作情况”,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不仅已多次听取并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而且还“取得了积极效果”。那么,在完善国家层面的备案审查立法的相关条文中,将“县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过去五年暨过去一年的备案审查工作情况”作为其完善立法的条文之一,亦应是必要的。
建言之三:由于“依据《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监督宪法的实施’的法定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负有‘解释宪法’的法定职责;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的法定职责”。加之,在中共中央十九大报告和十九届二中全会公报中,皆已先后明确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工作,当然就包括审查有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不符合宪法精神的内容,要加强和改进这方面的工作”“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如果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合宪性问题时,要及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依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等。那么,在完善国家层面的备案审查立法的相关条文中,将“备案审查中如涉及合宪性问题,要及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其完善立法的条文之一,亦应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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