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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家层面备案审查立法的关键在于尊崇宪法/翟峰(4)
建言之四:由于“当前备案审查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认真研究和解决”。那么,在完善国家层面的备案审查立法的相关条文中,将“各级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收到的审查建议逐一进行认真研究,对审查中发现存在诸如‘对新形势下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有待进一步提高的’‘有件必备尚未完全落实,备案范围有待进一步厘清,报送备案不规范、不及时甚至漏报的’‘审查标准、程序和督促纠正机制等不够明确规范,有关制度刚性不足,约束力不强,有备必审、有错必纠需要进一步落实的’等与法律相抵触或者不适当问题的,即应积极稳妥作出处理”作为其完善立法的条文之一,亦应是必要且可行的。
建言之五: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常每年举办一次部分地方参加的备案审查研讨会‘不仅有31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和同志,还有4个经济特区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同志参加,覆盖了所有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地方人大”。那么,在完善国家层面的备案审查立法的相关条文中,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般每年应举办一次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参加的备案审查研讨会”作为其完善立法的条文之一,亦应是必要的。
建言之六: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多次发函推进平台建设工作,部署提出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化平台,要求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按照标准、网络、内容、数据‘四统一’的规定,抓紧建立健全省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多年来‘一个要点、两个计划’(‘一个要点’,即工作要点;‘两个计划’,即立法工作计划和监督工作计划)中也明确要求,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巩固信息平台的工作功能,推动地方人大将信息平台延伸到所有立法主体”。那么,在完善国家层面的备案审查立法的相关条文中,将“全面协调推进全国各级人大系统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推动全国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全局发展”作为其完善立法的条文之一,亦应是必要且可行的。
建言之七:由于“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取得进展的同时,各地也存在一些标准不统一、向下延伸以及数据对接难度大等问题”。那么,在完善国家层面的备案审查立法的相关条文中,将“积极引进和利用智能技术,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最新技术,积极开发条文比对、关联、甄别等辅助审查功能,梳理总结审查案例,统一审查业务规范标准”“建设备案审查信息平台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资源,与办公系统、现有法律库集成”作为其完善立法条文之一,亦应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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