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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大实体法原则内容与作用法理解析/徐凤林
法律原则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在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根本准则。笔者通过学习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实体法,就法律原则内容与作用进行法理解析,观点可商榷。
一、三大实体法原则内容
(一)刑法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罪刑平等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是刑法规定的三个基本原则,是司法机关办案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旨在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保护国民自由和人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一是禁止类推解释,对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不能适用类似事项的法律规定。二是禁止习惯法,惩罚犯罪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我国不是判例法,不能将先例作判决依据。指导性案例制度不是刑法来源,不能作为罪刑的“法定”,指导性案例具有参考作用。三是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刑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犯罪依据行为当时的法律,不能依据行为后颁布实施的法律评价。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则具有溯及既往效力。对被告人不利的法律,不具有溯及既往效力,对被告人有利的法律,具有溯及既往效力。四是确定的罪刑法定,禁止不确定的刑法。立法要求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犯罪构成的明确性;司法要求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的明确性、起诉书和判决书的明确性。
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任何人无论社会地位、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定罪量刑、行刑标准、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歧视或优待,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称罪刑等价主义或罪刑相均衡原则。刑罚轻重与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表现为:一是刑罚轻重与客观犯罪行为及危害结果相适应,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决定刑罚轻重。二是刑罚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大小相适应,体现刑罚与犯罪分子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三是未成年人、老年人、聋哑或盲人、自首、坦白、立功的犯罪分子从宽处理,中止犯处罚宽于未遂犯、预备犯。四是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判处刑罚,刑罚与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相适应,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不罪不罚。
(二)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绿色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事裁判遵循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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