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跃:论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温跃(12)
2.3.19.8难怪,张明楷教授不客气地指出:“行为违反规范的意义,最多只是说明了行为的形式违法性。……将形式违法性纳入实质违法性中讨论,无益于问题的解决。倘若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行为违反规范是指违反刑法之外的规范,则大有商榷的余地。这是因为,一个符合了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且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行为,一定是违法的,而不会以违反刑法以外的规范为前提。”(张明楷《“结果无价值论的法益观—与周光权教授商榷》)
2.3.19.9其实,后期周光权教授的二元论“行为法益侵害导向性说”竭力折中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如果重视行为的法益指向性,传统上用社会相当行理论否认违法性的主张, 也可以用全新的、接近于纯粹的法益侵害说的行为无价值论进行解释。”“在其晚近提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说中,不法的判断标准实现了二元合一,规范违反变得从属于法益侵害。换言之,行为是否无价值的实质性判断,最终取决于行为有无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 (劳东燕《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中国展开》)
2.3.19.10由于形式违法论与结果无价值论是能够融合的,两者并不冲突,形式违法论并不是实质违法论,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所以,在我看来,周光权教授的二元论最终走向了结果无价值论。二元论井田良教授主张将行为不法与结果不法两种要素彼此结合起来,他认为:“违反行为规范经常只有在附加结果不法时,才会成为值得刑罚的不法行为;在这个意义上,结果不法必须被赋予限制刑罚的功能”(井田良《刑法上行为非价与结果非价之未解争议》)。在我看来,井田良教授的上述观点表明他无可救药地走向结果无价值论。结果无价值论就是认为形式上违反刑法规范只有在附加结果不法时,才会成为值得刑罚的不法行为;在这个意义上,“结果不法必须被赋予限制刑罚的功能”。
2.3.19.11二元论具有理论冲突,不具有体系的一致性,二元论根本无法折中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所谓二元论,不是挂羊头卖狗肉,而是同时挂了狗头和羊头,要么卖的的羊肉,要么卖的是狗肉。在人类学术史上,对立的学术体系比比皆是,凡能够存活下来的,显然有其过人之处,精辟之处。在对立的学术体系中玩折中的,都是不自量力之辈,脱离了片面的精采,必然陷入折中的平庸或狗屁不通。弗洛伊德理论的精彩之处在于他用“性”解释一切;马克思理论的精彩之处在于他用“经济”解释一切;马克斯韦伯理论的精彩之处在于他用“宗教伦理”解释一切。他们的理论让人们以一种前所未有的视角看待世界,是极端,但精彩无比。你可以接受极端,或批评极端,但不要轻易去折中极端,那可能超出你的能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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