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跃:论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温跃(19)
2.3.21.3一元行为无价值论不是以伦理道德的违反来认定违法行为的,而是以行为没有触犯伦理道德或社会规范,符合社会相当性而缩限违法性的范围,从而减少可罚性行为。二元论直接抛弃了社会相当性理论,以规范违反论回到形式违法论,并不具有缩限违法性的范围,从而减少可罚性行为,保障民众自由的理论功能。在这点上,周光权教授的二元论和冯军教授的“法规范维护说”(张明楷教授对冯军教授的法规范维护说的驳斥不少是中肯的。《也论刑法教义学立场---与冯军教授商榷》)特别明显:违反刑法规范即具有违法性(形式违法论),强调社会规范的不可违反性,要求人们在行为上遵循社会规范(包括刑法规范),把刑法规范看成是人们的行为规范,行为指南。在这种二元论视角上,不存在行为符合刑法的构成要件,但不具有实质违法性的问题。换句话说,这种二元论不具有缩限违法性的范围,从而减少可罚性行为,保障民众自由的理论功能。我认为从缩限违法性的范围,从而减少可罚性行为,保障民众自由的理论功能的角度看,结果无价值论和一元行为无价值论都是可取的,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只是在内容上的差异和视角上的不同,两者之间,没有真理与谬误之分,只有理论旨趣的不同。而嫁接在规范论上的二元论是被阉割的,实质上回到了形式违法论的原点上了。
2.3.21.4二元论同时强调法益和规范的根本性,犹如既要维护男人尊严,又要具有女人妖娆,难免不矛盾和冲突。在立法或司法实务中,可以把有些司法现象解释成结果无价值论,把另一些司法现象解释成行为无价值论。比如,结果犯用结果无价值论来解释更顺畅一些,行为犯或抽象危险犯用行为无价值论来解释更顺畅一些。但对理论体系来说,要维护系统的一致性,是无法折中的。说犯罪的本质是违反刑法规范或规范违反,如同说活着的意义在于活着。说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如同说活着的意义在于升天或让子孙进入共产主义。能否把活着的意义定义为升天呢?当然可以,这样定义后,现世活着就是工具,就是升天的通道,就是手段、过程而不是目的。能否把活着的意义定义为活着呢?当然也可以。这样定义后现世活着就是目的,维持活着就是生活的目标,不管死后是否真得能升天,那是无关紧要的,关键是活着时要开心。即使死后能够真升天,但由于不是活着了,也无价值可言。由此可见,二元论把活着的意义既定义为升天,又定义为活着,作为人生观是矛盾的,也是无法真诚践行的。
2.3.21.5本文不认为行为无价值论就是一种值得信仰的犯罪论立场,也不认为结果无价值论就一无是处,其实,两种理论都有一定的优势和缺陷,理论旨趣也不同。在本文中之所以对结果无价值论批评较多些,是因为张明楷教授占据清华大学这个国内显耀的位置,同时几十年来负责律考法考出卷,直接影响了我国司法实务,从而使得近些年来结果无价值论在我国处于主流地位。行为无价值论让我们看到了真理的另一面。永远不要轻易否定一个具有很长时间生命力的理论,不论客观主义还是主观主义,不论唯物主义还是唯心主义,不论基督教还是伊斯兰教,都值得认真对待,不可轻浮地以“迷信”一言以蔽之。这世界上最大最恶最严重的迷信就是只信一家,无视排斥甚至打击其他所有。“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说法,话俗理不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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