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跃:论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温跃(2)
2.2形式违法论
2.2.1在构成要件符合性后,不可能再谈论行政违法或民事违法,直觉和语言习惯告诉我们:犯罪行为具有违法性的原因是该行为触犯了刑法规范,即形式违法论。形式违法性几乎就是同语反复的废话:一个行为违法,就是该行为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范。刑法的禁止性规范集中于刑法分则罪名的法条里,每个罪名都由罪状和法定刑构成。尽管立法上有的罪状是简单罪状,但从理论上讲,每个罪名的罪状都包含了成立犯罪的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因此,形式违法论中,其行为的违法性既包含客观要素的符合性也包含主观要素的符合性。当我们说一个行为因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从而是违法行为时,实际上是指该行为触犯了刑法分则的某个罪名的罪状,或者说该行为符合该罪状的对该罪名的行为主观和客观特征的描述。一个行为是否刑事违法,人们是拿该行为与刑法规范相对照的,符合刑法规范的特征描述,该行为就是违法行为,或者说该行为具有违法性。一言以蔽之,所谓不法就是刑事规范违反。
2.2.2其实,违法性本没有什么理论讨论的余地,行为是否违法的判断标准就是禁止性法律规范的符合性,其他部门法也是这种意义上使用“违法性”的,早期的阶层论的违法性阶层也只是讨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这种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因为形式违法性本身没有什么需要讨论的。然而德日刑法学搞出了实质违法论,把人们通常意义上讨论的“违法性”一词边缘化为“形式违法性”,由此拉开了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的序幕。
2.3实质违法论
2.3.1 我们通常判断一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时,是直接讨论该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规范的规定,民法行政法是这样,刑法也是这样。但刑法学犯罪论在讨论行为违法性或可罚性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一行为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但没有出现犯罪结果,其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2.3.2【案例】张三想毒死李四,误把白糖当成砒霜下毒,李四完好如初。张三行为具有违法性吗?结果无价值论认为张三的行为不具有法益侵害性,不仅没有造成实害结果,也没有危及到李四的生命健康,因为白糖不可能杀死没有糖尿病的李四。
2.3.3通常,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就具有违法性,就可以推定张三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是故意杀人行为。但在本案中结果无价值论以张三的行为不具有法益侵害性而否定了张三行为的违法性,既然张三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根据阶层论,就用不着进入有责性阶层讨论张三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了。由此可见,结果无价值论从法益角度否定了构成要件符合性行为的违法性,从而限制了刑罚的处罚范围,结果无价值论者自夸这是有利于保护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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