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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跃:论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温跃(20)

3.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在刑法理论的不同部分有一系列对立的战场,下面我就各个战场中他们各自的观点做一评论。

3.1主观不法要素问题
3.1.1主观要素应当置于哪一阶层的问题,一直以来被视为主张结果无价值论抑或行为无价值论的试金石。因为存在主张结果无价值论的学者将主观要素置于构成要件之内加以探讨,也存在主张行为无价值论的学者将主观要素作为责任加以讨论。所以有学者不认为主观要素的位置问题是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中心问题,而是看成主观主义刑法与客观主义刑法之争的延长线问题。(郭自力《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正本清源》)

3.1.2我认为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本来就是主观主义刑法与客观主义刑法之争延长线上的争论。尽管周光权教授和陈兴良教授等都宣称这场争论是客观主义刑法学的内部争论,但行为无价值论游走在主观主义刑法学边缘,是不争的事实。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在“中国的展开”过程中,主观要素的位置问题一直是争议的主要焦点之一,而且还引发出对物的防卫、偶然防卫和共犯的本质等问题的讨论。因此,下文将对主观不法要素问题进行细致的讨论。

3.1.3由Beling等创立的古典犯罪论体系的阶层论并不在乎犯罪成立概念,而是着力于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及其递进关系,或把符合性与违法性整合成“不法”,从而形成不法与罪责的递进关系。“在德国和日本,犯罪的判断过程分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这样三个阶段。构成要件符合性是其后的两个阶段即违法性和有责性的推定根据,因此,其判断是积极的入罪判断,完成了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犯罪甄别工作也就完成了大半。 而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则是消极的出罪判断,以行为是否具备法定的排除违法性事由和有责性事由的判断为主。”(黎宏教授)

3.1.4 在结果无价值论看来,犯罪就是行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产生了侵犯法益的后果。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或该行为产生的侵犯法益的后果凭什么归责于行为人呢?或者凭什么说行为人具有可罚性呢?因为行为人具有罪责。所谓的罪责就是行为人做出该行为时具有故意或过失等主观要素。罪责包含主观因素中的故意和过失,但不仅仅包含故意和过失。刑事责任能力和期待可能性、违法性认识等也是责任因素,影响归责。

3.1.5结果无价值论克守阶层论的信条“不法与罪责的区分”,把故意过失纳入有责性要素,是结果无价值论的特色。结果无价值论认为客观的不法状态,通过主观的故意或过失的符合性,归责于行为人,成立犯罪,具有了可罚性。无故意和过失就没有罪过,没有罪责,不能归责于行为人,不成立犯罪。我认为,故意和过失具有归责功能是无可质疑的,让行为人对行为或后果承担责任,其前提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否则就是意外事件。问题是:故意和过失除了具有归责功能属于有责性要素外,是否还具有构成要件功能?欠缺故意或过失,能否直接认定为不构成犯罪,或阻却不法,而不是阻却责任?换句话说,故意和过失是否能看成是主观构成要件或主观违法要素?对此,结果无价值论给出了否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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