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跃:论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温跃(21)
3.1.6结果无价值论对于主观违法因素或主观构成要件的批判理由如下:
3.1.6.1结果无价值论认为:阶层化犯罪论体系之精髓就在于区分违法与有责,把故意和过失作为主观违法要素恰恰消解了违法性与有责性的界限。违法性主要是解决行为是否属于可归责类型的问题,违法最基本的含义是"法律所不容许的法益侵害"。有责性主要是解决行为人是否具有可谴责性的问题,有责最基本的含义是"法律不认可的思想意识"。行为人是否具备"有责意识"便成为是否具有可谴责性的判断依据,有责性以行为人故意、过失等主观心理要素为内容。当故意和过失成为一般的违法要素之后,几乎没有主观要素能够幸免成为违法要素。这种主张会使违法性和有责性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一旦把主观要素放入构成要件阶层讨论,为了维护阶层论体系,在有责性阶层的责任要素还剩下什么呢?这是行为无价值论必须认真对待的事情。有的行为无价值论者给出如下的解决思路:(1)构成要件符合阶层(客观要素、主观要素:故意、过失、目的犯的目的,倾向犯的倾向等);(2)违法性阶层(违法阻却要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3)有责性阶层(责任阻却要素:刑事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期待可能性等)。
3.1.6.2我认为把故意过失当成违法要素后,确实面临着还能用什么充当责任要素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好,面临着阶层化犯罪论关于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区分的必要性困境。我觉得上述行为无价值论的思路大体上能够使得行为无价值论与阶层论体系融合接轨了,但不满足“不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教条。除非对不法的客观性重新解释。“主观要素只是用以推定客观法益侵害性存在的证据或标志‚而并非不法的组成部分。”结果无价值论的这种诡辩特设,让人忍俊不住。
3.1.7日本有学者给出的阶层论是这个模样:客观要素、主观要素、违法阻却要素、责任阻却要素。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其实解决的是构成要件符合性问题;在违法性阶层讨论违法阻却要素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在有责性阶层讨论责任阻却要素。由此可见,Beling的阶层论区分违法性和有责性有多种理解。
3.1.8如果回看英美双层犯罪构成体系,也许会发现更加接近行为无价值论和二元论把主观要素放入构成要件阶层的做法。“在英美双层犯罪构成体系当中,第一个层次包括犯罪行为(Actus Reus)与犯罪意图(Mens Rea),这与大陆法系阶层式的犯罪构成体系中的第一阶层即构成要件该当性基本一样。英美法系中的第二个层次是一般抗辩事由(General Defenses),其基本内容可以与德日刑法理论中的第二阶层违法性以及第三阶层有责性对应理解。在一般抗辩事由的内涵当中,“正当理由”(Justification)相当于德日刑法中的违法阻却事由,而“可宽恕事由”(Excuses)则与责任阻却事由相当。”(宋颐阳《偶然防卫“无罪说”的不足与防卫优势地位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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