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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跃:论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温跃(22)

3.1.9在不法阶层讨论客观构成要件及其符合性,并讨论违法阻却要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在罪责阶层讨论故意过失等主观要素的符合性及责任阻却要素刑事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和期待可能性。所谓的彻底结果无价值论张明楷的上述犯罪论构架模式只是阶层论区分违法性和有责性的一种解读,不是唯一的解读。结果无价值论者刘艳红把承认主观违法要素视为“会使违法性和有责性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直接冲击了犯罪论体系的阶层划分”,显然属于阶层论原教旨主义立场。我认为行为无价值论的这个模式:客观要素、主观要素、违法阻却要素、责任阻却要素。大体上能够与阶层论协调了,不至于冲击犯罪论体系的阶层划分。其实,从Welzel决意将“ 人”引人不法领域的那一刻 起 ,就已经埋下了使阶层式犯罪论体系发生结构性危机的种子 。既然不法与责任都需要考虑规范的对象者— 人 , 那么在传统的“ 客观主观” 的不法责任区分标准已经失效的情况下 ,又应该依据什么来划定两大阶层之间的界限呢 ?

3.1.10在Roxin教授的客观归责理论那里,阶层论才面临真正的危机。然而,我国的结果无价值论学者张明楷教授和二元行为无价值论的周光权教授等人都对Roxin教授的客观归责理论推崇备至或敬畏有余,从不敢质疑客观归责理论与阶层论的真正冲突。还是德国学者沃尔夫冈弗里施不客气地指出客观归责理论与阶层论的冲突:“该理论之所以会出现疑点,是因为人们将该说所提出的若干实质性洞见植入到了一个从多方面来看都亟待修正的犯罪论体系之中”“发轫于自然主义时代、经历种种应急式修补的犯罪论体系,亟待接受一番修正”。(沃尔夫冈弗里施《客观归责理论的成就史及批判---兼论对犯罪论体系进行修正的必要》)

3.1.11结果无价值论认为:“在违法性中既讨论主观要素又讨论客观要素,然后在有责性阶段再讨论一次主观要素,这种将主观与客观要素混为一个阶层讨论的方式显然不如将它们分开,即在违法性阶段讨论客观要素、在有责性阶段讨论主观要素,从客观到主观、从外在到内在,逻辑清晰,进展明确。”(刘艳红《主观要素在阶层犯罪论体系的位阶》)结果无价值论认为如果在责任阶层继续讨论故意过失等主观要素的归责问题,把故意过失作为主观责任要素,那么涉嫌对故意过失重复评价。(张明楷《行为无价值论的疑问》)对此,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者周光权教授有两套不同的说法。说法一:认为该把故意过失放入第一阶层作为主观违法要素进行讨论构成要件符合性,如果满足构成要件符合性,则推定具有违法性,在违法性阶层只讨论违法阻却要素;如果不具有违法阻却要素,则由违法性推定具有有责性,在有责性阶层只讨论责任阻却要素,责任阻却要素是指刑事责任能力问题、违法性认识问题和期待可能性问题。在周光权这套说辞下,不可能出现在不法阶层讨论一次主观要素故意和过失,到罪责阶层再讨论一次故意和过失。因为周光权认为故意和过失的责任要素功能是被推定的,不需要在有责性阶层重新讨论,除非有违法性认识错误阻却故意或过失。再说,如果在三阶层论的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或在二阶层论的不法阶层发现欠缺故意或过失,直接不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或不具有不法性,根据阶层论的逻辑,用不着再进入罪责阶层讨论主观因素故意和过失。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谈不上罪责,更不成立犯罪。因此刘艳红教授指责二元论对故意过失等主观要素重复评价是不成立的。张明楷认为在不法阶层和罪责阶层二次讨论故意过失是不经济的、违反奥卡姆剃刀的说法也是不成立的。但周光权教授的另一套说法就涉嫌重复评价了:“故意、过失是构成违法要素, 也是责任要素。对这个双重性在犯罪构造上发挥作用的机理,在这里有必要加以说明。例如,在发现 A 砸毁了 B 价值 6000 元的花瓶时,就需要结合刑法条文判断 A 的故意是盗窃故意,还是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因此,在违法性阶段就需要分析犯罪故意( 窃取还是毁坏) ,需要分析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存在。假如认定 A 只有毁坏的意思, 同时, 其不具备正当化事由,应该对其作出违法的价值评价,那么,就应该进一步在责任范围内讨论是否对 A 进行责任谴责。在违法性判断阶段已经得到确认的毁坏故意, 通常提供了责任故意的相应“佐证”。在有责性判断中,如果可以确认 A毁坏 B 的财物是为了报复泄愤、嫁祸于人或者其他可以谴责的动机,那么,构成要件故意所提供的“佐证”就会得到进一步强化,责任故意即在 A 毁坏行为中有意识地置法规范于不顾的意志得到了展示。另外的情形是, 如果 A 是在错误地认为受到 B 的攻击时,才将花瓶扔向B( 假想防卫) 时,A 的违法故意就不可能提供责任故意的相应“佐证”,A 的故意不是基于藐视法律的意识,对其进行故意谴责就难以进行, A 因为缺乏故意责任而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由于刑法对过失毁坏财物行为并不处罚,就没有必要考虑在 A 具有认识错误的情况下,是否应该受到过失毁坏财物的责任谴责。”(周光权《新行为无价值论的中国展开》《犯罪论体系的改造》)周光权教授在这套说法里,认为故意过失既是违法要素,又是责任要素,在不法阶层讨论行为故意,在责任阶层讨论责任故意。周光权们主张把主观要素放入不法阶层后,为了迎合结果无价值论和阶层论的有责性阶层的需要,构造了“责任故意”与“行为故意”“构成要件故意”加以区别,从而表明“责任故意”就是阶层论要求的“责任要素”。其实,“责任故意”是否有必要构造出来作为“责任要素”之一,是值得怀疑的,由不法阶层的不法推定有责性阶层可归责即可,我主张用奥卡姆剃刀割去“责任故意”和“责任过失”这种不必要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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