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跃:论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温跃(24)
3.1.15我认为违法不违法,取决于行为是否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这些刑法的禁止性规范在限定一个罪名时,除了从客观行为外观上加以描述,还会从行为人主观要素(故意过失目的等)加以描述,如果法律规范仅仅规定违背主观要素是违法,那么就是主观违法论。如果法律规范仅仅规定违背客观要素就是违法,那么就是客观违法论。如果法律规范要求同时满足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那么行为符合主客观要素,就是违法行为。这时,“不法是客观”的命题,就不能成立了。结果无价值论仅仅说法律规范中的客观要素是违法要素,主观要素是责任要素,把违法局限于行为违反法律规范规定的客观要素,即具有客观要素符合性就判定为违法。问题在于:仅仅根据法律规范的客观要素包括行为和结果,能否认定行为违法呢?脱离了罪状的主观要素能够确定行为不法或限定罪名吗?
3.1.16行为无价值论认为对于那些只描述了抽象法益侵害危险的不法类型而言,所谓“ 对于法益的一般性危险” 则并非总是能通过客观行为方式自身而表现出来。对此,就必须借助于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所具有的某种主观要素来认定不法。例如,于行为人触摸女童生殖器的举动而言,从客观方面出发只能说该行为逾越了适当性的界限。还无法确定该行为是否对于儿童性自决能力的发育造成了高度的侵害危险。但是一旦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满足其性欲的目的则原本一般的伤风败俗行为就具备了高度的法益侵害危险并真正成为了针对儿童的性犯罪。在行为无价值论看来刺激或满足性欲目的是强制猥亵行为不法的主观不法要素,欠缺这个主观不法要素,即使有法益侵害,也阻却行为不法。“非法占有目的”、“非法牟利目的”等, 在违法要素中具有独立地位。在通过欺骗取得他人财产的场合, 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而仅仅是恶作剧的, 行为不是诈骗; 伪造公文的人, 如果不是意图在法律事务上进行欺骗, 就不会损害证据证明过程的纯洁性, 就不存在伪造公文罪的不法。日本的判例在被害人为了骗取保险金而让他人对自己身体造成伤害的案件中认为:“ 在判断同意伤害自己身体的行为是否成立伤害罪的时候,仅仅存在同意的事实还不够,而必须综合考虑做出上述同意的动机、目的,伤害身体的手段、方法,损害的部位、程度等各种情况之后加以决定。本案中,行为人出于制造过失的汽车事故、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在得到被害人的同意之后,让其故意和自己驾驶的汽车相撞而受伤,该同意是为了实现骗取保险金这一违法目的而实施的违法行为,因此,不能成为排除伤害行为的违法性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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