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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跃:论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温跃(30)

3.1.30.2 行为无价值论从违法行为是行为人的行为出发,行为离不开行为人的意志、目的、故意过失等主观要素,因此,行为不法的判定必须结合主观要素进行,所以,行为无价值论把主观要素作为主观不法要素放入构成要件阶层讨论。

3.1.30.3 在我看来,把主观要素放入构成要件阶层还是放入有责性阶层,都能够说得通,不同的理论构造而已。尽管两种做法都是实质违法论的推论,但并不能由此得出哪家的实质违法论更好。而且我国的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在主观要素体系位置上花费了太多的精力纠缠,主观要素体系地位与实质违法论的核心问题还牵连不大,实质违法论的核心问题是在构成要件符合性情形下,限制处罚范围,以保护人权。

3.1.30.4 其实,我国刑法学界过于敏感主观要素的体系位置问题,有着现实的理论背景因素。改革开发后恢复的刑法体系是苏俄四要件体系,这个体系是平面并列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体系。这个四要件体系理论构造比较简单,思想内容较单薄,至今也没有出现多少理论特设来丰富发展其理论体系。2000年后,中国刑法学界的主流是用阶层论替代四要件学术。然,行为无价值论主张把主观要素放入构成要件阶层来处理,使得很多学者惊恐地发现又回到了四要件老路上了,所以,结果无价值论系的学者竭力反击行为无价值论把主观要素放入构成要件阶层的做法。其实,德国刑法学界由于受到目的行为论影响,至今仍然把主观要素放在构成要件阶层讨论,并没有因此感受到阶层论体系的危机。实际上, 德国和日本都存在主张结果无价值论的学者将主观要素置于构成要件之内加以探讨; 也存在主张行为无价值论的学者将主观要素作为责任加以讨论。因此,我认为主观要素的在阶层论体系中的位置的争议其结论并不重要,但由这场讨论本身涉及了众多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引发出一些相关理论问题,梳理这些理论问题对于刑法学的发展来说是必要的。

3.1.30.5在这场讨论中也有些不好的动向。我认为把故意过失目的等主观要素放入构成要件阶层来处理,是行为无价值论继承了目的行为论的体系需要,本身并不能证明行为无价值论比结果无价值论更强调刑法的提示机能、告知机能,也谈不上更适应罪刑法定原则和更保障国民的行动自由。同样,结果无价值论宣称的:“将违法性限定在造成法益侵害或者危险的范围内,既有利于从立法上控制处罚范围,也有利于从司法上限制刑罚权,从而保障国民的行动自由”也是无稽之谈。行为无价值论自称更有利于实现一般预防的刑罚的目的,是给自己脸上贴金,对此结果无价值论张明楷反驳道:刑法的颁布与适用就会产生一般预防的效果。结果无价值论主张对违法性进行事后判断,也只是指法官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进行事后判断;当行为人在行为时认识到或可能认识到行为发生法益侵害结果时,就能够产生反对动机,从而抑止行为。换言之,法官将刑法作为裁判规范予以适用时,并不影响一般人将刑法作为行为规范对待。因此,结果无价值论与刑法的告知机能、提示机能并不冲突。同理,如果结果无价值论用法益的欠缺来限制构成要件符合情况下的不法,那么行为无价值论用社会相当性的欠缺来限制构成要件符合情况下的不法,因此,谈不上结果无价值论比行为无价值论更有利于从立法上控制处罚范围,从司法上更有利于限制刑罚权,半斤八两而已。总之,在这场纯学术争论中,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都喜欢把自己打扮成保障国民行动自由的天使,而指责对方是国家主义的帮凶和意志刑法、思想刑法的余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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