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跃:论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温跃(36)
3.3.2基准行为论是指只要符合行为基准,就排除过失的成立。人类社会进入风险社会后,我认为一方面需要提前预防风险,在立法上体现为对没有出现法益侵害的预备犯、未遂犯和抽象危险犯等进行刑事追究,比如刑法修正案中对恐怖活动行为提前进行刑法规制;另一方面,容忍风险以不影响社会和科技的发展。即使存在法益侵害的过失犯,如果继续以“没有预见”或“预见了过于自信”这种传统的过失犯指标来判定风险社会的生产活动和人们行为方式,必将大量的生产活动和人们必不可少的行为方式判定为“有过失”,从而阻扰社会和科技的发展。比如,电动汽车的燃爆是常见的事故,且对生命健康和财产等法益都会产生严重侵害。由于人类社会对交通运输的不可缺乏性,由于地球石化资源的有限性且面临枯竭,因此,发展电动汽车产业不可避免。因此,如果法律上把电动汽车的燃爆视为生产厂家“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或“预见了过于自信”,那么就会判定生产厂家存在过失,一旦出现电动汽车燃爆事件,生产厂家就会被判决赔偿损失。这样的话,就会严重影响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对此,法律上的解决途径是:只要电动汽车的生产厂家按照符合国家标准的基准行为生产电动汽车,使用中发生电动汽车的燃爆事故,生产厂家就没有过失,不承担法律责任。再比如,由于现在医学对人体很多方面缺乏了解,因此手术中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只要医生在手术中按照手术操作规范进行,即使发生病人死亡事件,医生也不存在过失问题。
3.3.3 基准行为论是风险社会里对传统过失理论的扬弃,在一些特定领域里作为认定过失犯的根据,特别是高科技的生产行业,医疗行业和交通运输行业。但在人们很多领域的行为方式里,不存在基准行为模式或还没有建立基准行为模式,也不能指望行政法规、行业操作规程等能够解决人类所有的行为方式。所以,在很多场合还是使用传统的过失犯的判定标准:“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或“预见了但过于自信”。在交通运输领域,也不是发生了交通事故就一定依照驾驶员没有违反交规而认定无过错,即使没有违反交规,但在特定场合下,驾驶员还是该有“应该预见”的义务。当然,从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角度看,基准行为论是对具有法益侵害结果的行为,起到限制处罚的效果,更倾向于印证了行为无价值论。
3.3.4传统的过失理论,从“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或“预见了但过于自信”会推导出大量的注意义务,甚至注意义务泛滥的情形。比如,在交通运输领域,“疏于观察”成为万能创可贴,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疏于观察”成为事故责任认定的“百多邦”。严重阻碍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加重了驾驶人员的负担。除了使用基准行为论来限制注意义务的泛滥外,还有个补充手段:如果履行了相应的注意义务, 结果也不可避免,那么判定行为人无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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