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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跃:论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温跃(37)

3.3.5 【案例】被告人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于某日凌晨搭载两名乘客 王五、赵六在限速 30 公里的道路上行驶,行至一个左右侧的道路视线都被遮挡的交叉路口时,对面的黄色信号灯正处于闪烁状态。根据《道路交通法》第 42 条第 1 项的规定,此时驾驶员应当减速慢行,但张三仍以三四十公里的时速前行。不料李四驾车从左侧闯入,两车相撞,导致 王五 死亡,赵六受伤。张三本人当然有过错,但李四属酒后驾车且严重超速( 时速达到了 70 公里) ,不仅如此, 之所以撞车是因为李四当时正在俯身捡手机因而闯了红灯。③ 一审法院认为张三未能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构成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 ④二审法院也认为不存在可以否定过失的特殊事由。⑤ 不过,日本最高裁驳回了原判,宣告 X张三无罪。主要理由在于: 考虑到 李四的一系列过失行为,即使 张三减速到十至十五公里,两车的相撞也不可避免。换言之,即使张三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结果也不可避免。

3.4偶然防卫问题。
3.4.1【案例】张三在不知情的情形下以杀人的故意向李四开枪射击 ,恰逢李四正着手杀王五,张三的枪击在导致李四死亡的同时偶然制止了其对王五的不法侵害 。
【案例】李四躲在草丛中准备射杀张三,张三在不知道该种情况的前提下先开枪将李四打死。
张三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

3.4.2在偶然防卫中,张三出于杀害李四的目的而实施行为,但该行为碰巧保护了无辜王五免受不法侵害。站在行为无价值论立场,张三具有杀人的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触犯了故意杀人罪的刑法规范,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因此张三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且不具有社会相当性等责任阻却事由,行为无价值论者一般同时主张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防卫意图,因此不成立正当防卫,张三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3.4.3站在结果无价值论立场,主张正当防卫的成立不需要防卫意图(结果无价值论一般都反对主观要素进入不法阶层讨论,而正当防卫制度是不法阻却制度),由于张三的行为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制止住了不法侵害,结论一:成立正当防卫,不能犯,不成立故意杀人罪,行为人无罪。结论二:由于从行为时一般人的角度来看,张三的行为具有剥夺无辜之人生命的危险,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又由于李四的死亡结果是正当防卫导致的,所以,张三的杀人行为未遂,成立正当防卫,张三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偶然防卫确实缺乏结果无价值,但是也可能认为其存在发生结果的危险。这一点可以与以下问题并行考虑。例如,不知道对方是尸体,以为对方还活着而开枪,事后鉴定表明,当时对方已经死亡。该行为是否成立杀人未遂? 显然,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最终归结于对后述的不能犯采取何种见解,本书虽然采取防卫意识不要说,但认为偶然防卫应当具有未遂的可罚性。”(西田典之《刑法総論》)有二元论者认为尽管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防卫意识,但由于偶然防卫造成了正当的结果,因此不存在结果无价值,尽管不成立正当防卫,但应准用犯罪未遂对侵害人追究刑事责任(井田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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