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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跃:论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温跃(42)

3.5.6 我认为所谓回旋镖问题实际上是结果无价值论诋毁行为无价值论的假问题。因为行为无价值论主张在不法阶层导入主观违法要素,在假想防卫时,如果按照上面思路一的方案,不存在回旋镖悖论。即使按照思路二,构造“行为故意”和“责任故意”的理论特设,大体上也是能够避免回旋镖悖论的证伪了,尽管我认为根据奥卡姆剃刀原则,可以割除“行为故意”和“责任故意”这两个“实体”。
3.5.7我认为行为故意和责任过失并不矛盾。比如,闯红灯行为是故意行为,造成交通事故把人撞死是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再如,误以为女方已满14周岁而与之发生性交的,具有构成要件故意,在责任阶层分析时,因为对犯罪对象有错误认识,阻却责任故意,又因强奸罪过失不罚,所以阻却责任,不成立犯罪。在我看来,结果无价值论在构成要件阶层或不法阶层不讨论故意过失,到责任阶层才讨论故意过失,对于假想防卫,由于存在事实或法律认识错误,阻却故意(结果无价值论不分构成要件故意和责任故意),成立过失。如果没有过失,阻却责任。结果无价值论看似简单明了,只是在责任阶层把主观要素的符合性和归责问题混在一起了,躲避了回旋镖悖论。

3.6 未遂犯的既遂故意问题
3.6.1 未遂犯的既遂故意是主观要素,如果不考虑到既遂故意,未遂犯的客观行为不具有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也没有法益侵害结果存在,因此,其不法的认定就没有了根基。例如,用枪对准被害人而未造成死亡这一既遂结果的, 不结合其既遂的故意就无法判断其属于杀人罪的不法, 还是胁迫罪或抢劫罪的不法, 甚至只是纯粹的开玩笑。因此,结果无价值论在主观要素进入构成要件阶层讨论问题时都是拒绝的,但在未遂犯的既遂故意进入构成要件问题上,有不少结果无价值论者是认可的,除非张明楷教授那种“彻底的结果无价值论”者才会拒绝未遂犯的既遂故意进入构成要件阶层。

3.6.2 承认未遂犯的既遂故意进入构成要件阶层的结果无价值论者面临着一个困境:在杀人既遂的场合, 因为根据客观的死亡后果就可以判断违法性, 因此, 主观违法要素的判断就不再具有重要性, 故意不属于影响违法的要素, 而是责任要素。由于任何既遂都是由未遂转化而来的,在未遂转化为既遂的一霎那间,主观要素从不法要素脱胎换骨成为责任要素了。其荒谬性显而易见。

3.6.3 我认为未遂犯的处罚完全是立法上采纳了主观主义刑法观,以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作为处罚依据的,行为无价值论自称客观主义流派,但在未遂犯的处罚依据上仍然是把既遂故意作为主观不法要素立场的。这也是行为无价值论主张把故意过失作为主观不法要素放入构成要件阶层的主要理由之一。结果无价值论在未遂犯上总是解释得很勉强。张明楷认为:“即便承认未遂犯的故意是主观的违法要素,也不意味着既遂犯的故意一定是主观的违法要素” 平野龙一教授指出:“承认主观违法要素,违法判断的客观性仍然能够得到坚持, 因为主观要素只不过是用来推定客观法益侵害性存在的证据或标志, 而并非不法的组成部分。” 关于未遂犯的既遂故意问题上真正的问题是:当未遂犯的既遂故意作为主观不法要素放入不法阶层后,在有责阶层,其故意是否作为归责依据?如果还对故意再次评价,是否形成结果无价值论指责行为无价值论的对主观要素的“重复评价”问题?这个问题对于结果无价值论比较揪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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