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温跃:论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温跃(43)

3.7对物防卫问题
3.7.1 按照结果无价值论的思路,行为的不法与行为人主观要素无关,只与法益被侵害的后果相关。因此,推论出意外事件和自然灾害等都是不法的,结果无价值论的不法不仅仅是指人类行为,而且包括自然现象,因此,结果无价值论主张不法是指“不法状态”,而不仅仅是指“不法行为”。尽管自然灾害会造成法益损失,但说自然灾害是不法的,显然属于理论推导出荒谬结论,因此行为无价值论以此嘲笑结果无价值论迂腐。李斯特认为:“社会是由人组成的。我们不是与动物和自然现象组成一个社会。因此, 只有人的行为才是法律评价的对象, 而自然现象、状态、动物的行为方式无论如何也不能成为法律评价的对象。”我认为李斯特的这个观点是正确的,结果无价值论走得太远,陷入荒谬。

3.7.2 结果无价值论者对此不以为然,他们有一套自我陶醉催眠的说辞:如果否定“对物防卫” 理论,如果不能认定精神病人伤人行为、梦游伤人行为、条件反射伤人行为、醉酒伤人行为以及动物伤人行为等是不法行为,面对此类的侵害,受害人就没有防卫权,因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

3.7.3行为无价值论认为精神病人、梦游人、(醉酒人除外,醉酒后行为构成不法侵害)的伤害行为不是不法行为,因为其欠缺主观故意或过失。所以,不能对其进行正当防卫。行为无价值论者井田良教授主张:“正当防卫中的侵害只能由故意或者过失构成”。张明楷教授对此观点批判道:“根据行为无价值论的观点,甲面临精 神病人乙正在杀害自己时,因为乙缺乏故意与过失,不具备违法性,而不得防卫。在许多场合面临侵害的防卫人,因无法知道侵害者是否具有故意、过失而束手无策。这显然不利于国民通过正当防卫保护法益。”

3.7.4我认为对于行为无价值论来说,对于精神病人能否进行正当防卫?在正当防卫制度里添加一条特设规定就可以避免证伪。比如,像我国的司法解释那样,规定对精神病人可以进行有限度的防卫行为。

3.7.5 我认为对于结果无价值论来说,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仍然是个问题,在不法侵害实施前如何判断不法侵害的存在?仅仅是不法侵害的可能性和危险性就可以正当防卫吗?其实,需要修改的是正当防卫制度的条件:“不法侵害”。之所以要用“不法”一词来限制,就是要与合法侵害加以区别。对于防卫人来说,如何事前判断侵害是不法的?以事后查明的事实的标准为准?一元论的波恩学派认为“在对正当化事由的要件进行解释时,不应采取“ 行为后”的判断标准。否则,在所有人于行为当时都会认为存在不法侵害的场合,刑法解释将认定相应的防卫为违法行为,这是不合理的。故无论是对防卫行为是否具有必要性还是对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问题都应以处于行为时的理性一般人为标准进行判断”(Vgl.ArminKaufmann)。我认为:正当防卫人不可能查明是否不法侵害,然后才能实施正当防卫行为。正当防卫制度是事后阻却不法的制度,不是事前的行为规范,没有引导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的功能。因此,不法侵害应该是事后的法官的查明,作为阻却不法的事由。当我国二元论周光权教授主张刑法规范是行为规范,应该以行为时点判定行为的性质时,当假想防卫的“不法侵害”认定上,他应该坚守波恩学派的观点才合乎逻辑。然而我国的行为无价值论、二元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争论中,对于假想防卫,似乎都承认成在“不法侵害”(事后立场),从而才会才出现认识错误问题。


总共48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