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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跃:论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温跃(45)

3.7.10对于过失毁坏财物的行为,二元论的周光权教授认为不属于刑法上的不法行为,但属于民法上的不法行为,从法秩序统一角度考虑,他认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我认为对财产的损害,不论故意还是过失,都不该纳入对人的正当防卫范围。正当防卫的对象是人,不法侵害也该是对人的不法侵害,而不是对物的不法侵害。对物的侵害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我主张通常对物的不法侵害应该留给民事侵权法处理。

3.8共犯问题
3.8.1 【案例】甲、乙、丙三人约定去“搞一下”被害人, 三人对被害人施加暴行导致其死亡, 后来查明,甲的“搞一下”是指劫财,乙的“搞一下”是指劫色,丙的“搞一下”是指故意伤害。

3.8.2结果无价值论者采纳行为共同说,将共犯成立基础的行为理解为自然意义上的“裸” 的行为, 那么不考虑故意支配的、 纯粹客观的暴行行为就可以成为三人成立共同犯罪的桥梁与纽带, 进而可以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归责于甲、乙、丙三人。行为无价值论采纳犯罪共同说,在讨论共犯问题之前, 首先将甲、乙、丙的行为分别界定为抢劫行为、强奸行为、故意伤害行为,由于在构成要件之上不存在重叠和包纳关系,就难以认定共同犯罪的成立。

3.8.3 在共犯问题上,结果无价值论的行为观更容易导出行为共同说的结论,而行为无价值论的行为观与犯罪共同说具有亲和性。但在共犯问题上采取共同行为说不意味着必须采纳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共同行为说是共犯问题上的一种认定共犯的立场或视角,共同行为说与行为无价值论可以糅合的。共同行为说只是主张在认定共犯时不考虑行为目的和意图,只考虑共犯间有意思交流即可。共同行为说甚至可以承认故意和过失行为间成立共犯。例如,行为人甲在对被害人施暴的过程中对乙大喊:“快来帮我打抢劫犯”,不明所以的乙加入对被害人的暴行,最终导致被害人的死亡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着眼于甲、乙二人的暴行这样一个自然意义上的合致行为, 就可以很容易得出二人成立共同犯罪的结论, 进而将死亡结果归责于甲、乙二人,甲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乙由于存在容许的构成要件错误,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甲、乙二人成立共同犯罪。共同行为说也可以承认过失行为和过失行为间成立共犯。甲、乙比赛射击,结果导致路人死亡,但无法查明子弹由谁射出。 在这种情况下,倘若否认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就无法归责于甲、乙当中的任何一人,这样的结论恐怕不妥当。反过来,如果承认过失能够成立共同犯罪, 甲、乙共同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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