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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跃:论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温跃(47)

3.9.4 我非常赞同陈璇教授的观点:“以行为规范为基础制定罪刑条文并严格依照刑法定罪处罚 ,这本身就充分体现了确立规范 、培养国民规范意识的功能 。既然无论是二元论还是结果无价值论 ,也不论是二元论中的哪一 流派 ,都是在这一 大前提下展开的 ,那么它们在为公民 提供行动指南的能力上就不存在明显的高下之 分 .”。 尽管结果无价值论在不法中仅考量犯罪的客观要件 ,而这部分要件至多只能体现评价规范 ,而无法反映决定规范 ,故公民仅凭违法性判断尚无法完全了解何种行为受到禁止 。 可是 ,在包含了犯罪主观要件的责任判断结束之时 ,行为规范的全部内容照样能完整地呈现在国民面前。因此,在向公民提供行动指南这一 点上 ,结果无价值论与二元论 的唯一区别仅在于行为导向作用出现的时间早晚 :前者要 待到责任判断完毕后方能完整地宣示规范对于国民所提出的要求 ,而后者则在不法阶段就能发挥这一 机能 。

3.9.5 行为无价值论者夸下海口:当把故意过失目的等作为主观不法要素构成要件后,在行为的时点就使违法、合法的界限明确的提示机能、告知机能适应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井田良),从而遭到结果无价值论的无情反驳:“从刑法的提示机能、告知机能来说,结果无价值论同样提供了 行为基准:不得实施造成法益侵害或者危险的行为。”(张明楷)

3.9.6 我认为刑法规范既是行为规范也是裁判规范,不能说行为无价值论导向行为规范,也不能说结果无价值论导向裁判规范。说行为无价值论导向行为规范是无脑的,因为否定了行为无价值论在司法裁判中的作用。结果无价值论也不是仅仅在司法裁判中发挥作用,司法裁判本身就具有引导社会行为的功能,也能起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作用。

3.9.7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这类争论有点类似于:行为无价值论者自吹行为无价值论有利于世界和平,结果无价值论赶紧出来反驳说结果无价值论更有利于世界和平。在二元论还是结果无价值论更保护人权问题上,日本刑法学者大塚仁的一段话让人忍俊不住:“行为无价值论是在充分考虑了结果 的无价值之后 ,进一 步考虑 到行为的无价值 ,因此 ,更确实地把握 了违法性 的实质… … 可以说它 比结果无价值论更具有保障人权的功能”。冯军教授认为法规范维护说能够为人们提供行为准则 ,也有利于一 般预防。张明楷教授认为一 个人 只要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会侵害他人的利益 ,就足以产生反对动机 。而一个人能否认识 到自己的行为会侵害他人的利益 ,是相当简单 、容易的 。 所以 ,法益保护说能够为公民提供全面的行为准则 ,因而更有利于一般预防。(张明楷《也论刑法教义学立场---与冯军教授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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