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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跃:论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温跃(5)

2.3.10.3早期的行为无价值论并不是拿伦理道德来判定行为的违法性的(不是把违反道德的都当成违法的),而是依据社会相当性来判定违法性的。其实,社会相当性是可以脱离伦理道德规范体系的概念,用来否定以法益侵害为违法性判定的结果无价值论的工具,是行为无价值论为形式违法性提供实质解释的工具。社会相当性理论是个筐,把一系列具有法益侵害性但在社会生活中被广泛接受的行为装了进筐,否定其违法性。比如,高速运输工具 的使用或者重大工程 的施工虽然会发生法益侵害的后果 ,但是其对社会生活是有意义的 ,行为从一般的社会通念出发具有相当性 。 例如对交通规则有足够注意者驾车撞死他人 的情形 ,从法益衡量说的角度看 ,具体的行为(驾车撞人)现实地导致他人生命权丧失这一法益损 害的后果发生 ,行为人就应当受到处罚 。 但是 ,从规范违反说的角度看 ,只要行为人是按照交通规则的要求驾驶 ,即使发生再重的法益侵害后果 ,行为也不具有违法性 ,对行为人也不能进行刑罚处罚 (信赖原则)。如果没有违反刑法规范,即使具有法益侵害性,也不具有违法性。有的情况下,即使违反刑法规范,并具有法益侵害性,但由于具有社会相当性,所以阻却违法性。比如,拳击比赛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造成伤残时具有法益侵害性,但由于具有社会相当性,所以阻却违法性。

2.3.10.4社会相当性概念的含糊性是存在的,但其深刻地揭示了结果无价值论完全凭借法益侵害性作为违法性根源的荒谬性。我们生活中大量的法益被侵害行为并不被作为违法行为处理。正如法益概念越来越抽象空洞无所不包一样,因此,在具体的案例中谈论构成要件符合性但不具有法益侵害性问题,就是模糊不清的了,因为任何行为都可以认为侵害了某种抽象的法益。比如秩序、善良风俗、经济制度、管理制度等法益。何时具有社会相当性问题固然也会是含糊的,但这要放入习惯法中去讨论,行为无价值论相当于用人们习惯公认的行为方式来限定刑罚的处罚范围。

2.3.10.5正如Welzel所说的:“一切社会生活都存在于对‘法益’的投入与消耗之中,正如所有的生命归根结底也同样是对生命的消耗一样。必须承认一定的法益侵害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陈璇《社会相当性理论的源流、概念和基础》)。行为无价值论认为刑法中违法性关注的重点也应该从法益侵害的结果转移到引起法益侵害的特定行为方式上来。社会相当性与正当化事由的区别在于:社会相当性的行为是在社会生活秩序内通常和正常的举动;但正当化事由则是一种完全脱离了正常生活的基本秩序,从而建立在例外情形基础上的行为。其实,客观归责主义的“被允许的风险”就是行为无价值论的“社会相当性”的另一种表述而已。我认为风险社会的到来,恰恰不是要提前预防风险,从制裁实际发生的侵害,转向在危险初露端倪时立即发现并通过预防措施加以遏制或去除。我认为风险社会的到来,恰恰意味着应该容忍风险,这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不能把风险当成行为侵害法益的后果,从而追究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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