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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检察监督纠错方法/徐凤林
司法监督是法律监督的一种,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民事检察监督是司法监督的一种,民事检察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最近,笔者通过学习《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规则》,就民事检察监督纠错方法进行实践应用解析,观点如下,仅供学术参考。
依照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规则》 抗诉纠错是检察院依法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纠错指发现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旨在加强同级监督,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对涉及事实认定错误类和程序违法错误类监督事由的案件,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由同级法院在查清事实或认清程序违法性的基础之上自行纠错,有利于发挥同级检察院在查清事实等方面的优势,有利于减少检察监督过程中的对抗性。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一是有新的证据推翻原判决、裁定;二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三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证据是伪造的;四是原判、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未经质证;五是证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是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七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原因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八是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九是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是原判判、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一是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制作《再审检察建议书》,并将再审检察建议《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将《再审检察建议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再审检查建议使用范围排除实体法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和“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两种情形。程序上排除“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和“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两种情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对涉及“适用法律错误类、审判人员违法类”监督的案件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对涉及事实认定错误类和程序违法类监督事由的案件,应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但两类情况除外:一是案件重大或裁判明显不公、发生重大错误的情形,应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二是原裁判经同级法院再审后作出或原裁判经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应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不宜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及不适应再审程序的,通过检察建议方式监督。检察建议类似一般的工作建议,不具有启动再审程序的强制性,旨在提醒审判机关以指导性案例为借鉴,修正审判工作实体和程序上的失误,对不宜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以及不适应再审程序的案件,通过检查建议方式监督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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