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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确认无效之诉不受起诉期限限制的理性思考/王克先
对确认无效之诉不受起诉期限限制的理性思考
王克先 吕凯利 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
[内容提要]确认无效之诉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主张行政行为具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自始无效的诉讼。理论上,行政行为确认无效之诉不受起诉期限限制几乎已成定论。有人认为,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但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间接表达了确认无效诉请不受起诉期限约束。但是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理解仍然不一,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对确认无效之诉起诉期限的裁判多样性,给人们带来了困惑。
确认无效之诉一概不受起诉期限限制,固然有其理论基础,但是无效行政行为随着时间流逝会产生其他值得法律保护的法律关系,如果时过境迁又旧事重提,将对业已稳定的社会秩序造成混乱。而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人为规避起诉期限,一来就提要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如一概予以受理,即使最后其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也已经浪费了司法资源。再则,确认行政行为无效首先是由原告申请而启动,而不是由法院依职权作出,可见法律关注的无效行政行为损害是原告利益,而不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原告是对自己利益最关心的人,故确认无效诉讼规定起诉期限何尝不可。
[关键词]确认无效之诉 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理性思考
一、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起诉期限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不服某一行政行为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的法定期限,如无正当理由超过起诉期限,则丧失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起诉期限对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无效行政行为
无效行政行为是指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有重大违法和明显违法,重大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将给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带来重大影响;明显是指一般正常的理智的人均可轻易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作出肯定判断。无效行政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自始无效,该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该行政行为无效是由于行政行为本来就无效,并非法院确认而导致;
3、绝对无效,该行政行为一旦被法院确认无效,如同从来没有过。
三、行政诉讼确认无效诉讼制度的产生和演变
行政行为确认无效之诉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主张行政行为具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自始无效的诉讼。
确认行政行为无效须经行政诉讼程序,前提是有确认无效诉讼制度。我国的确认无效诉讼制度有一个从无到有,再到比较完备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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