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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确认无效之诉不受起诉期限限制的理性思考/王克先(3)
有人认为,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但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间接表达了确认无效诉请不受起诉期限约束。确实,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施行后,确认行政行为无效诉讼成井喷式增加。
理论上,行政行为确认无效之诉不受起诉期限限制几成定论,因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权威,此类文章或书籍中影响最大的要数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该书认为“确认无效诉讼与撤销诉讼的重大差别就在于确认无效没有起诉期限的限制,而撤销诉讼存在起诉期限的限制” ,对确认无效之诉不受起诉期限限制几乎是一锤定音。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9月10日《关于完善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案件制度设计破解审理困境的建议的答复——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452号建议的答复》中也认为“……我们倾向于认为提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行政相对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确认该行为无效。……无效行政行为的根本特征是自始无效,……一个自始无效的行政行为都不可能通过期限被耽误,而获得一种‘确定力’”。
但各地法院的理解和做法仍然不一,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行为确认无效起诉期限的裁判的多样性,给人们带来了困惑。
五、2018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行为确认无效之诉的裁判
虽然新《行政诉讼法》确立了确认无效诉讼制度,但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几乎不支持确认无效之诉不受起诉期限约束。比较典型有:
1、滥用诉权说
滥用诉权说认为,根据一般诉讼原理,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仍须于适当期间内提起,如果时过境迁又重提旧事,则难以维持法律秩序的安定,属于滥用诉权。
如: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再审申请人郭家新等99人与被申请人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解除聘任关系一案,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最高法行申2233号行政裁定,认为:“再审申请人主张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不能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并没有明文规定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是否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但根据一般诉讼原理,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仍须于适当期间内提起,如果时过境迁又重提旧事,则难以维持法律秩序的安定,并不无滥用诉权之嫌疑”。
2、没有依据说
没有依据说认为,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均没有明确规定确认无效之诉不适用起诉期限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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