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确认无效之诉不受起诉期限限制的理性思考/王克先(7)
[07]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6717号行政裁定书;
[08]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2488号行政裁定书;
[09]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8648号行政裁定书;
[10]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10675号行政裁定书。
作者:
王克先 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13506750088(微信同号)
吕凯利 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15757591356
本文发表在《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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