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刑事和解司法应用解析/徐凤林(2)
三、监督方式
检察机关通过下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抗诉等方式进行刑事和解监督。具体方式:
一是书面审查监督。查阅和解协议、案卷材料等书面内容进行分析后作出判断。审查案件是否属于刑事和解范围、是否符合刑事和解条件、内容是否合法、协议内容是否已经落实。
二是调查监督。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被害人,向当事人核实和解协议内容的真实性,询问协议是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是否已经落实,考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得到被害人真心谅解,防止以不正当方式强迫和解。通过走访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核实纠纷起因,是否有积怨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实表现等,为准确判断提供可靠依据。
三是参与主持刑事和解监督。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可以建议和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主持制作刑事和解协议应对内容进行审查,但不介入或干涉双方对和解条件的协商,确保和解协议内容合法。当事人签署和解协议后,检察机关监督协议内容的落实。
四是案件回访监督。对适用刑事和解的刑事案件执行情况进行回访,监督刑罚执行情况,监督和解协议落实效果,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结怨,融洽双方关系。对适用社区矫正的加害人,联合派出所、居委会、学校了解其思想动态、工作和学习情况,进行心理疏导,助其回归社会。通过回访,教育双方当事人及身边群众,预防类似犯罪的发生。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徐凤林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