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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劳动行政争议案件法理解析/徐凤林
劳动社会保障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的简称。劳动社会保障行政行为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笔者立足司法实践,对劳动社会保障行政案件类型及产生争议的成因进行分析,探索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方式方法,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一、案件类型
劳动社会保障行政行为特征:
1、劳动社会保障行政行为是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2、劳动社会保障行政行为具有一定裁量性。
3、劳动社会保障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意志性,不需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依法自主作出。
4、劳动社会保障行政行为以国家强制力做保障,具有强制性。
5、劳动社会保障行政行为内容是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科处义务或免除义务;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劳动社会保障行政案件的类型:
类型一:确认工伤等级引发的行政争议。
类型二:核定劳动保险金额引发的行政争议。
类型三:不按时、依规发放社会保险金引发的行政争议。
类型四:不履行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法定职责(1、达到法定年龄正常退休;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3、因病提前退休)引发的行政争议。
类型五:违法办理行政许可证或不办理行政许可证引发的行政争议。
类型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或不履行行政处罚法定职责引发的行政争议。
类型七:不履行法定劳动监督职责,不作为或违法作为引发的行政争议。
类型八:收到行政相对人申请,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引发的行政争议。
类型九;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引发的行政诉讼争议。
类型十:撤销已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认为撤销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引发的行政争议。
二、产生成因
成因一: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为解决行政相对人之间纠纷,依一方申请或投诉进行立案查处或不予立案,作出“居间裁判”,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服引发行政争议。
成因二:利益趋动产生行政争议。用人单位没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确认劳动者工伤,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给付,用人单位以原告资格不适格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成因三:作出行政审批行为依据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争议。如:职工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以身份证为准还是档案为准产生的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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