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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劳动行政争议案件法理解析/徐凤林(2)
三、处理方式
方式一:行政诉讼
行政行为必须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查行政行为包括: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有无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搞好四个审查:一是权限审查。审查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超越职权。二是程序审查。行政程序制度有告之、回避、职能分离、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听证、说明理由、行政救济等。不同的行政行为有不同的程序规定,审查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三是证据审查。审查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是适法审查。审查作出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裁判结果分类:1、维持判决;2、撤销判决;3、履行判决;4、变更判决。《若干解释》增加二种判决种类,即确认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适用驳回诉讼请求有严格限制。
方式二:行政诉讼和解
行政诉讼和解指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在法院主持下,在自愿、合法原则基础上,以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进行协商,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以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为结案方式,终结诉讼程序,使行政争议得以解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未明确规定行政诉讼和解制度,但未排除行政诉讼和解的适用。2008年最高法《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为行政诉讼和解提供了司法解释。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是借鉴民事诉讼的调解制度,通过当事人之间沟通与协商解决问题。行政行为中的纵向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不同于民事主体间的平等关系,所以行政诉讼和解不同于民事诉讼调解。行政诉讼和解中,法官兼有指挥、调控、审查、监督的权利和义务,提供协商对话机会及场合,开示预测判决信息,提供协商讨论方案,防止当事人因强迫、误导、诱骗或基于自身认识错误而签订和解协议,制止当事人签订有损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解协议。行政诉讼和解结案方式:以最高法《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法律依据,以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方式结案。经法院审查确认和解协议合法后,制作下发行政和解书。行政和解书是法院制作的认可和解协议成立、合法并赋予其与确定判决同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签名,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依法送达当事人签收后生效,案件即宣告结案。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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