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及参考案例/邢国新
江苏省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及参考案例
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 邢国新 2024.6.8
职工退休年龄由国家政策决定,与养老保险办理、企业和职工利益直接相关。司法实践中,对女职工到底是50岁还是55岁退休,经常出现争议,各地的具体处理结果也不一致。笔者所在地是江苏省,让我们先对国家和江苏省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
一、国家及江苏省关于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政务院政秘字134号命令,1951年2月26日)
第十五条 养老待遇的规定:乙、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五十岁,一般工龄满二十年,本企业工龄满五年者,得享受本条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
2、《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1957年11月16日)
第二条 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企业、机关)的工人、职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工人、职员年满六十周岁,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下同)满二十年的;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员年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十五年的;
3、《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4、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力字[1992]46号)
八、关于职工退休、退职问题: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应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
5、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69号)
劳动部1992年下发的《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力字[1992]46号)第八条规定,“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其中,“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6、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第75条: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的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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