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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及参考案例/邢国新(3)
由上述系列规定看出,从1992年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企业对员工的管理从“身份”管理转向“岗位”管理。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以后,“岗位”管理原则基本定型,至今基本未有调整。女职工退休年龄按其所实际从事的岗位性质依法确定,与其原有的工人或干部身份不必然相关。以江苏省而言,目前女职工退休年龄应当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苏人社规〔2022〕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看“岗位”不看“身份”,管理技术岗位的按照女干部退休年龄55周岁执行,操作、生产或服务岗位的按照女工人退休年龄50周岁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高雪琳与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审行政裁定书[(2017)苏行申326号]中认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原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年满55周岁退休。本案中,高雪琳以其长期从事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才应退休的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淮安市人社局经对原审第三人提供的高雪琳履历等材料审查后,认定高雪琳符合50周岁退休的法定条件,作出准予高雪琳退休的行政审批,于法有据,程序亦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在叶兰君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1044号]中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江苏省人社厅认定叶兰君并非干部身份并据此批准其退休是否不当。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8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女职工年满50周岁的,应当退休。本案中,叶兰君的档案材料表明,其在南京市酿造公司参加工作时为工人身份,调至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分行工作时的介绍信载明为“全民合同工”,其与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分行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其原身份为工人,后与丰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未对其身份作出变更。叶兰君后虽担任丰业公司子公司丰泰公司会计,但丰业公司未认定过管理或技术岗位,也未向省劳动保障部门申报过管理技术岗位名录。江苏省人社厅在叶兰君年满50周岁的情况下,认定叶兰君非干部身份,其退休年龄应当为50周岁,在退审[2018]第Y1560号退休审批表上盖章批准其于2018年7月退休,并无不当。江苏省政府在受理复议申请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维持江苏省人社厅批准叶兰君退休的审批行为的[2018]苏行复第307号行政复议决定,亦无不当。一审据此驳回叶兰君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并无不妥。叶兰君的再审申请事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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