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及参考案例/邢国新(4)
二、企业女职工的岗位性质如何确定
女职工实际从事的岗位性质是否为管理技术岗位,由谁说了算?“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经常可见,容易引发争议和矛盾。现行企业人员退休政策并未明确何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有关管理技术岗位的定义,仅有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第九条规定“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第十条规定“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但该规定系针对事业单位而言,定义非常宽泛,且并不适用于普通企业。
由于不同企业在招录员工时,职位名称、岗位定性、员工级别等内容均存在差异,因此,对企业职工岗位性质的认定要结合企业内部岗位分类管理文件和职工档案等综合认定,属于企业用工自主管理权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在冯国菊与襄阳市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8303号]中认为:“对于职工退休时工作岗位性质属于管理或技术岗位还是操作、生产或服务岗位,已办理内退的情况如何处理等等,则要结合企业内部岗位分类管理文件和职工档案等综合认定,属于企业的用工自主管理权范畴。”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苏人社规〔2022〕1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岗位目录(包括岗位名称、岗位性质等),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确定女职工退休年龄和办理退休手续的依据之一。
“企业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的岗位目录,确定女职工所从事岗位的性质。女职工从事岗位的性质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通过签订岗位变动协议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合法有效形式确定,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变更岗位性质信息。
“其他用人单位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笔者检索了部分司法案例,认为应当根据不同性质企业的干部管理权限,对这个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
1、“三资、私营”等非国有企业:用人单位有较大自主权
在私营企业中,是否是管理或技术岗位,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体现,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需要,合法地确定岗位性质并安排劳动者从事相应的岗位。第一,对于是否属于管理或者技术岗位,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有着较大的自主确定权和解释权。第二,企业只要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对在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间调动劳动者,享有较大的自主权。第三,企业的认定不能超越一般人的常识性认知,也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如不能将公司总经理岗位认定为非管理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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