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及参考案例/邢国新(5)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季月霞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批准、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2018)苏行终1140号]中认为:“上诉人的档案材料表明,其在响水纺织厂参加工作时为工人身份,调至响水县供电局综合服务公司工作后,其从事的岗位为生产岗。上诉人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多份合同中虽载明工作单位聘用其为“科长”“财供科长兼总帐”“财务科长”,但用人单位将上诉人从事的上述岗位均定为生产岗位。上诉人虽主张其未从事过1995年劳动合同所载的校表工岗位,2006年的劳动合同不是其本人所签,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该两份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工作岗位性质是管理或技术岗。根据苏劳社险[2003]8号《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管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生产岗位与管理或技术岗位的划分属于企业内部管理事务,系企业行使经营自主权范畴,应由企业根据职工所在岗位属性综合认定。结合上诉人季月霞在一、二审中陈述其工作单位将所有岗位均定为生产岗,故上诉人主张其工作岗位应认定为管理岗,不能成立。”
2、国有企业:本级或上级组织行使干部管理权
在国有企业中是否属于管理技术岗位,应当结合干部任免权限和任免程序来进行判断。一般来说,经由上级党组织任免的或经组织人事部门调动关系的,在调动关系文件中会载明岗位性质和相关身份属性,并按要求向相关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备案。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管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劳社险[2003]8号)第二条规定:“各企业应依照国家和省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确定本企业管理技术岗位名录,并向全体职工公布。各企业确定的管理技术岗位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按附表(三)向省劳动保障厅申报本行业或企业管理技术岗位的名录,以及该岗位的职责范围和工作内容。申报名录和资料作为各企业工人身份女职工办理退休的依据之一。”
国有企业技术岗位原则上需根据“评、聘结合”的原则进行考量,不仅需要劳动者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等级评审认定,也需要用人单位给予“聘用”或“任命”。若出现“未聘用、未任命”或“评、聘不一致”的情形,原则上不能认定为管理技术岗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黎映红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申诉复查行政裁定书[(2014)苏行监字第00003号]中认为:“黎映红系国家统招统配的中专生,1981年由株洲铁路机械学校毕业分配至中铁大桥局南京桥梁厂工作,在其人事档案中,一直为干部身份。作为国有企业干部,黎映红先后任技术员、助理工程师等职务,直至内部退养均在管理岗位工作。虽中铁二公司作出《关于黎映红同志内部退养通知》同意解聘黎映红干部职务,并按企业相关规定持续为其支付内退工资并保持劳动关系,但未因上述变动改变黎映红企业干部的身份。申请人黎映红认为中铁二公司同意其内部退养是对其干部身份的免除,无事实依据。关于申请人称根据苏力字(1992)46号文、《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的规定,申请人应按工人岗位的年龄和条件退休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参照劳社部发(1999)8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精神,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是女干部年满55周岁。申请再审人黎映红系企业女干部身份,故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省人社厅不予批准其退休符合上述规定。原审判决驳回申诉人黎映红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不予批准退休行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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