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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商标侵权判断/王瑜(2)
浙江省高院联合课题组在《人民司法》2023第28期发表的《关于地理标志商标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提到了司法实践中的两种观点。
观点1: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应当坚持普通商标侵权的混淆标准。
观点2:应将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及品质的误认作为侵害地理标志商标的判断标准,即认定侵权时应以产地及品质的误认而非商品来源的混淆为要件。例如在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诉北京申马人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等侵害“舟山带鱼”商标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认为,是否侵害证明商标权利,不能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
综上: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区内的企业,未经许可使用地理标志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司法实践中与理论界存在一些争议与分歧,但是还是有基本底线,就是必须符合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条件,即产品来源于保护区,产品品质及加工工艺等必须符合要求。
作者:王瑜
2024年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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