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跃:也谈帮信罪/温跃(7)
9. 有时不得不服张明楷教授的“实质解释”,他能够一本正经地把牵强附会、指鹿为马的解释说成是“实质的”解释。从刑法修正案九的文本上根本看不出帮信罪不得适用于具体的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犯,比如,电信诈骗构成的诈骗罪的帮助犯。从刑法修正案文本上,也看不出“帮信罪论处的情形只限于不构成其他罪的共犯的情形”。事实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法院和各地的司法机关,都认为帮信罪可以适用于电信诈骗构成的诈骗罪的帮助犯,而且这类判决数量之多已经进入各类案件数量排名前三了。张明楷教授的思路是:对于电信诈骗构成的诈骗罪的帮助犯,只要定诈骗罪的共犯就够了,没有必要定帮信罪。他简直是无视刑法修正案九的文本啊,这让全国人大常委会情何以堪?为了给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点面子,张明楷教授给帮信罪圈定了两个适用范围,同时指出这两个范围适用的案件极少,因此他主张废除帮信罪。张明楷教授对刑法修正案九的帮信罪所做的“实质解释”不是偏离立法的问题,而是随心所欲、牵强附会和推倒重来。按照张明楷教授的立法构思,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帮信罪的立法应该是: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但不构成其他罪共犯的,以帮信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0.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第120条设立了资助恐怖活动罪后,如果张明楷教授认为对资助恐怖活动行为不能定资助恐怖活动罪,而是应该定相应恐怖活动罪的帮助犯,这让全国人大常委会情何以堪?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358条设立了协助组织卖淫罪,如果张明楷教授认为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不能定协助组织卖淫罪,应该定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这不是拿全国人大常委会当空气吗?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文本上看,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的上述帮助行为就应该定帮信罪,而不该定张明楷教授建议的具体信息网络犯罪的共犯。刑法修正案九对帮信罪的量刑设置过低,低于具体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犯的量刑,因而不合理和放纵为电信诈骗提供帮助的人。我认为正确的解决途径应该是提高帮信罪的量刑上线到“十年以下”。张明楷教授主张放弃帮信罪,回归具体犯罪的狭义共犯--帮助犯来定罪处罚,在帮信罪已经被全国司法机关广泛使用的情形下,显然不是最好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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