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法理辨析/徐凤林
《立法法》对全国人大和两高的法律解释权限做出相应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具体适用法律问题没有进一步明确,存在立法解释不足、司法解释膨胀、二者界限不清,过分注重法官释法等问题。明确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法官释法三者边界,区分三者异同尤为重要,三者有机联系和各自功能价值对于精确适用法律、提升法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法官释法指法官结合审理的案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以一定的方式、途径向诉讼参与人及社会公众实施的阐释法律规范及法治理念的活动,旨在架起法官与诉讼参与人的沟通桥梁,提高司法效率,在裁判文书上释法说理,增强司法裁判可接受性。法官释法包括判前释法和判后答疑。判前释法指在裁判文书送达前,法官就当事人争执的案件焦点问题,将法院认定的事实和依据、适用的法律及裁判结果向当事人释明,促使当事人心平气和解决矛盾,减少诉累。判后答疑则指当事人通过来信来访对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提出异议、疑问时,原审判庭向当事人所作的解释、说明。法官释法涵盖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和说明及通过判前释法和判后答疑等方式,促进司法公正和树立法律权威。《立法法》规定,除最高人民法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包括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均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法官释法具有积极意义,但存在一定弊端:1、形式上欠缺司法解释的权威,难以彻底服众。2、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不同法官、不同法院对冲突的解决认识不一致,导致同案不同判。3、超越法官的审判能力。解决法律适用冲突需要较高的法律水平,将法律适用冲突的解决留给个案的承办法官,超越了法官能力或权限。法官释法原则上没有约束力,应视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范畴为禁区,不能无限发挥,不属本范畴的问题另辟机制解决。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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