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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适用问题研究/丁力(3)
其实入罪的关键在于是否侵犯信息所承载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利益,信息只是一串数字或符号,可以被滥用也可以被合理使用,刑法要防范的是信息被滥用,刑法要保护的是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单纯保护信息没有任何意义,信息存在流通价值,当符合合理使用时,信息主体没有权利拒绝。信息主体没有权利拒绝,保管信息主体信息的部门更没权利拒绝,没有按照保管信息主管部门的流程获取和提供信息侵犯的是无法被还原成个人法益的秩序法益,不能被还原成个人法益的秩序法益不是本罪的法益内容,对本罪的成立不具有构成要件解释机能的作用,必须在侵犯个人法益时,才能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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