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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归责原则法理解析/徐凤林(2)
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过错为依据,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故意和过失。民法确立行为人民事责任,一般不因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不同,无论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伤害,其承担的民事责任除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中无精神损害赔偿外是没有任何区别。《民法典》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确立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要求行为人尽到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避免损害后果发生。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过错责任贯彻“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受害人主张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举证证明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即具有故意或过失,不能举证证明,其主张不能成立。
原则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特殊领域探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困难较大,为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民事规则原则的特殊适用方法——过错推定责任。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系采用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过错推定免除了主张行为人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只要符合特定情形,就应由被告(行为人)就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受害方合法权益。
原则三: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民法典》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如高度危险作业、动物致人损害、环境污染,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几类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在于加重行为人的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受到损害的权利及时得到救济。
原则四:公平责任原则。《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公平责任是一项辅助性原则,适用前提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力求公平。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二是有较为严重的损害结果发生;三是如果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适用情形: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已尽监护责任的情形。二是因紧急避免造成损害,该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也规定,当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不应由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承担责任。三是行为人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的。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没有分割人的情况下,如受害人提出请求,法院应根据受益人的受益多少及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补偿。四是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当事人均无过错适用公平原则。堆放物品与搁置物、悬挂物相似,应首先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物品堆放人有过错,否则才能适用公平原则。五是一方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损害,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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