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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类型法理辨析/徐凤林(2)
类型二:行业性集体合同
由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与行业内各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为行业性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的特点为:同一领域各企业具有行业共同性,在利润和职工工资水平、职业危害状况、劳动者素质等方面较接近,可就某一方面制定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共同标准,达成行业性集体合同。在稳定劳动关系基础上,保护行业内劳动者合法权益,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减少劳资谈判成本。
类型三:综合性集体合同
综合集体合同是对整个工作场所或行业进行规定的合同。包括劳动者工资、工作时间、福利待遇、安全卫生、教育培训、解雇保护等基本权利和义务。综合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工作场所的工人与雇主共同签订,政府或行业协会也可代表行业签订综合集体合同。综合集体合同涉及内容广泛,覆盖工作场所或行业,对整个行业或工作场所的职工具有普遍约束力。变更和解除综合集体合同时,需整个行业或工作场所职工与雇主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变更或解除。
类型四:专项集体合同
专项集体合同是职工或工会与雇主签订的,调整特定工作领域、特定工作岗位、特定工程设备等特定事项的要式集体合同。涉及劳动定额、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加班加点等特定领域的权利和义务。专项集体合同内容具体,针对性强,对特定工作领域的工人具有约束力,但对其他领域的工人没有约束力。变更和解除专项集体合同时,只需要特定工作领域的工人或雇主一方同意即可。
综合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无论在内容范围、还是签订主体、变更和解除方式及实施效果上都存在明显区别。正确区分集体合同类型的差异性对于各级工会与劳动执法部门运用集体合同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企业和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签订集体活动必须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确保签订的集体合同公正、公平和有效实施。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总工会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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