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的历史考察/秦德良(6)
(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方法是走群众路线
1986年2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质上就是一项教育、挽救人、改造人的“系统工程”。要做好这项工作,根本的方法是走群众路线。不能只靠哪一个部门,而是要靠全党全社会;不能只用哪一种方法,而是要用千百种方法;不能只抓一阵子,而是要长期坚持。会议强调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把它列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该次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对劳改劳教、基层基础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至此,中共中央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的中心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础、根本方法与措施,首要环节与中心环节的关系、首要环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础的关系有了比较科学的认识。
(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认真解决好四个问题
1987年中共中央关于转发全国政法工作座谈会两个文件的通知中强调指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认真解决好与精神文明结合,逐步系统化、制度化,突出重点,以典型带动全面等四个问题,为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七)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统一领导,党委、政府都要有专人分管
1989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统一领导,党委、政府都要有一位负责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可以建立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或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综合治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八)本阶段的特点
第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在理论体系上已经逐渐定型。其内容、工作范围已经比较明确;
第二,突出了党政尤其是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绝对的、集中的领导;
第三,将“严打”作为首要环节,突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军事性、政治运动性和行政性;
第四,理论界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的研究活跃,以王仲方主编的《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与实践》为代表。
三、1991年至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发展时期
(一)烟台会议
1991年1月,经中共党中央批准, 首次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在山东省烟台市召开。会议对多年来各地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经验进行了总结,确定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指导原则、工作范围、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解决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系列重大问题。
(二)两“决定”与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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