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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的历史考察/秦德良(9)
1991年12月25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的规定(试行)》以及《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
1992年6月23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下发《关于做好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几点意见》,对学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出了明确规定。
1992年9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黑龙江省实施〈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的规定(试行)〉细则》。
1993年11月14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
1993年11月10日,中央综治委、中宣部联合发出《关于当前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报道工作的意见》。
1993年12月2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会同中组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发出《关于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受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表彰的先进个人,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优厚待遇。
1994年2月14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 。
1994年5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颁布《贵州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办法(试行)》,5 月4 日颁布《贵州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属地管理办法(试行)》。
1994年11月24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治保会工作的意见》。
1995年9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5年12月28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的通知。
1996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重新发表《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1996年4月26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整顿高等学校治安秩序的通知》。
1996年9月19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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