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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制度“确定建立”与“依法确立”时间探论/翟峰(3)
当然,该定论是有其证据证明的。多年爱好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与长期践行人大机关工作和代表履职工作的经历告诉笔者,把人大制度“确定建立”的时间定格为1949年9月,其理由应该是充分的。
鉴此,笔者作了一些归纳,认为其主要理由至少有三:
(一)上世纪40年代即已逐渐形成我国人大制度的初步构想
早在1940年至1948年,毛泽东主席就先后在《新民主主义论》《论联合政府》《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等重要历史文献中,以及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所作的相关报告中,即对我国设立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有过明确的初步构想。
例如,早在1940年1月,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就明确提出:“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1]。1945年4月,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进一步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2]。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根据毛泽东的提议而专门提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3]。1948年9月,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所作的报告中指出,我们的政权采取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会议制度,而不采取资产阶级议会制。
毛泽东主席的这些精辟论述告诉了我们什么呢?即是告诉我们: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已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构想有了初步考虑。这个初步考虑就是:(1)新中国成立之后,从中央到地方都要层层建立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国家和地方国家机关;(2)今后各级人民政府都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虽然,由于当时新中国尚未正式成立,全国部分区域尚待解放,全国范畴内普选人大代表条件尚不成熟,因而该初步构想尚难实施。然则,一旦新中国成立,确立人大制度的构想,即可付诸施行。
(二)1949年9月到1954年9月,我国实行的是由全国政协代行全国人大职权的人大制度政体
早在1949年的9月召开的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地位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即已对我国人大的性质和产生的方式等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虽然,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时,由于大陆的军事行动尚未完全结束,各项基本的政治社会改革工作尚未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人民尚未充分组织起来,全国经济亦需一个恢复时期,因而当时确实还不具备全国人大代表的普选条件,亦即无法选举产生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无法召开全国人大会议。但是,这并非就能否认人大制度“确定建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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